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舉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在進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派員指導。這旨在確保公會在會議期間能獲得相應的指導和監督,以確保其活動符合法令規定並有效運作。該規定可提高公會會議的透明度和專業性,並確保其舉辦會議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0條,工業同業公會的會議可以是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不同形式的會議,這些會議都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報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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