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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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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舉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在進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派員指導。這旨在確保公會在會議期間能獲得相應的指導和監督,以確保其活動符合法令規定並有效運作。該規定可提高公會會議的透明度和專業性,並確保其舉辦會議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0條,工業同業公會的會議可以是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不同形式的會議,這些會議都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報請指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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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舉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