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依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不得同時擔任該公會的會務工作人員。具體而言,在公會理事監事擔任公會內部管理職務的同時,不能同時擔任會務工作人員的職位。 參考資料: 《團體法》第 8 條:公會之理事或監事,品行不端,違背本會章程或同仁之要求,經本會通知三個月內仍不改善者,得開除之。然公會應依法公告之,並經會員三分之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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