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必須經該公會的理事會通過任免,並且在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到職或離職。這代表著公會在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備程序,獲得核准後方可進行相關人事行動。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會務工作人員的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公會自行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再經由主管機關核備實施。這表示公會必須自行制定會務工作人員的相關規定,包括名額、職稱、待遇等,並且通過理事會的審議後,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取得核備,方可實施相關規定。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公會在任用會務工作人員時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依照這些法規,例如在某個工業同業公會中,該公會計畫聘僱一位會務工作人員,首先該公會的理事會必須進行審議並通過該任免,然後在通過後的十天內,該公會需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一旦主管機關核准後,該會務工作人員才能正式到職。此外,公會還需要自行訂定該會務工作人員的名額、職稱、待遇以及相關的服務規則,然後再經由理事會審議並通過,最後再次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能正式實施這些規定。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工業同業公會在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時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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