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在理事監事有缺位時,應在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進行遞補。然而,若沒有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可供遞補,並且理事或監事的人數超過公會章程規定的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則不進行遞補。這就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公會將不會再選舉新的理事或監事。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補選之情形需要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不足或不存在,且理事監事人數超過公會章程所規定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則不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來源: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18 年 9 月 7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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