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日內,由各該公會將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總幹事之姓名、年齡、姓別、所屬工廠名稱、所任職務、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等造具職員簡歷冊四份,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在理事監事就任後的十天內,需要將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和總幹事的姓名、年齡、性別、所屬工廠名稱、擔任的職務、戶籍地址和通訊地址等資料製作成四份職員簡歷冊。其中,需要提供兩份給主管機關核備,另外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上級團體進行存查。同時,主管機關需要將其中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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