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1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根據該條款,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召開,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延長。這表示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任期必須確切地從第一次理事會的召開日期開始計算,並且理事會必須在會員大會閉幕後的十五日內召開,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不得延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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