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0條,連選連任的理事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會章程所規定的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的一半,並且根據得票多寡來決定。這表示在選舉和連任理事監事時,人數不能超過該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限制。如果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為10人,那麼連選連任的人數就不能超過10人減去1名後的5人數量。同時,根據得票多寡,選舉結果來決定該連選連任人數的具體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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