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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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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0條,連選連任的理事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會章程所規定的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的一半,並且根據得票多寡來決定。這表示在選舉和連任理事監事時,人數不能超過該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限制。如果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為10人,那麼連選連任的人數就不能超過10人減去1名後的5人數量。同時,根據得票多寡,選舉結果來決定該連選連任人數的具體名額。

  • 第二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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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