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工業同業公會的常務監事人數超過三人時,應互相推舉一人擔任監事會的召集人。這表示在工業同業公會的常務監事人數達到三人以上時,他們必須互相推舉一位監事作為召集常務監事會議的負責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常務監事會議的有效召開和順利進行。 舉一個與此條文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家工業同業公會有四位常務監事(A、B、C、D),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他們需要在這四位常務監事中選舉出一位監事作為召集人。假設經過選舉,A被選舉為監事會的召集人,那麼A將負責召集常務監事會議並確保會議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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