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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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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工業同業公會的常務監事人數超過三人時,應互相推舉一人擔任監事會的召集人。這表示在工業同業公會的常務監事人數達到三人以上時,他們必須互相推舉一位監事作為召集常務監事會議的負責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常務監事會議的有效召開和順利進行。 舉一個與此條文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家工業同業公會有四位常務監事(A、B、C、D),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他們需要在這四位常務監事中選舉出一位監事作為召集人。假設經過選舉,A被選舉為監事會的召集人,那麼A將負責召集常務監事會議並確保會議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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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