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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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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理事名額應為三人之倍數及奇數,並不得少於九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名額應為三人的倍數且為奇數,同時不得少於九人。這表示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奇數,且至少要有九個人。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會具有足夠的成員來進行有效的決策與管理工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名額為九人,則符合這項規定;如果理事名額為八人,則不符合這項規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工業團體法》與《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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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理事名額應為三人之倍數及奇數,並不得少於九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