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理事名額應為三人之倍數及奇數,並不得少於九人。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名額應為三人的倍數且為奇數,同時不得少於九人。這表示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奇數,且至少要有九個人。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會具有足夠的成員來進行有效的決策與管理工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名額為九人,則符合這項規定;如果理事名額為八人,則不符合這項規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工業團體法》與《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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