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章程中訂定理事之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工業同業公會應該在章程中訂定理事的名額。根據這個條規,理事的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這意味著公會在設立理事會時,應依照會員代表人數的比例來確定理事的名額。例如,如果公會有100個會員代表,那麼理事的名額不得超過50個。這個規定旨在確保理事會的合理代表性,並避免少數幾個人壟斷所有的理事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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