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6條,工業同業公會應該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和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了在平時辦理異動登記外,公會還應在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進行會籍總清查,並根據清查結果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此外,公會還需要製作會員名冊和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並在召開會員大會的十五天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的規定,該工會必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進行會籍總清查和會員代表名冊的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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