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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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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可以選擇理事長擔任主席,或者由理事監事中的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共同選出三至五人組成主席團,並輪流擔任主席的職務。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工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大會是重要的決策機構,主要由理事會來組織和管理。此外,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以選出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這些人在會員大會中有較大的影響力。 以上資料顯示,《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3條關於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組成方式,以及主席的輪值方式,是為了確保會員大會的順利進行和權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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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