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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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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之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4條,工業同業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应在计算全体会员代表人数时扣除受停权处分会员所派的会员代表人数。具体来说,如果有会员被停权处理,那么在计算全体会员代表人数时,应将受停权处分会员所派的会员代表人数从总数中扣除。 参考资料: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64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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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之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