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之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
根据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4條,工業同業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应在计算全体会员代表人数时扣除受停权处分会员所派的会员代表人数。具体来说,如果有会员被停权处理,那么在计算全体会员代表人数时,应将受停权处分会员所派的会员代表人数从总数中扣除。 参考资料: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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