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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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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當一個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時,應依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以及各公會章程所訂的標準,自行核計應繳納的常年會費金額。該工廠需要計算並報請各公會派員核對,並在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常年會費。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廠所加入的多個公會按照各公會的規定,繳納相應的會費。 依據法務部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加入公會後,會員應按照該公會章程所訂的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會費。而第三十五條則規定,公會章程應規定會員應繳納的會費金額、支付方式以及逾期繳納的處罰措施等。 例如,在某工廠同時加入了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作為會員的情況下,該工廠需根據各公會章程所訂的規定,計算並核計應繳納的常年會費金額。然後,該工廠需要報請各公會派員核對計算結果,以確保計算準確無誤。最後,核計結果需經過各公會的理事會通過後,方可繳納所計算的常年會費。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加入多個工業同業公會的工廠,按照各公會的章程條款,確實支付應繳納的常年會費,以維護公會的運作資金運作及營運的穩定性。

  •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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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