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該條所指的會費是指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是指團體會員在組織中按照一定時間周期(如年度)支付的費用,用於支持團體的運作和開展各項活動。常年會費的收取和使用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並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來確定。例如,某企業工會根據章程規定每年收取會員的常年會費,並用於舉辦工會活動、維護會員權益、聘請律師等方面的支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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