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之處分,均應以回執郵件書面通知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0條的規定,對於處分應以回執郵件書面通知。這表示在進行處分時,應以回執郵件的方式發送通知書面給相關當事人。例如,當工業團體對於某個成員進行處分時,應將處分通知以回執郵件的方式寄送給該成員,確保對方確實收到相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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