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若工業團體的會員代表受到停權處分,而該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則應立即解職,並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序填補其空缺。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業團體的會員代表因違反工業團體法而被停權,而他同時也是該團體的監事,根據這條規定,他應立即被解職,並由候補監事填補這個空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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