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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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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若工業團體的會員代表受到停權處分,而該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則應立即解職,並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序填補其空缺。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業團體的會員代表因違反工業團體法而被停權,而他同時也是該團體的監事,根據這條規定,他應立即被解職,並由候補監事填補這個空缺位置。

  • 第六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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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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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