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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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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處分時,如因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以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為限,應先商得主管機關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1項,當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63條規定進行處分時,如果涉及到目的事業的事項,則必須先獲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範例:假設某工業團體在進行某項事項時,需要進行處分,而這項事項涉及到目的事業的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在做出處分前必須先諮詢並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2.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同條第4項規定進行處分時,其處分僅限於涉及到目的事業的事項,並且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 範例:假設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4項的規定,對某個目的事業進行處分,那麼該處分只能涉及到與該目的事業相關的事項,並且在進行處分之前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三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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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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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處分時,如因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