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1條:工商團體財務收入(不包括週轉金)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能存在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處。這意味著工商團體財務收入必須進行銀行或郵局存款,不能存在其他地方,且應隨收隨存。 第2條:週轉金是指財務中用於日常開支的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在經理事會通過後,週轉金應交給財務人員保管。 第3條:每筆日常開支金額如果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可以使用現金支付。如果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則應以劃線抬頭支票直接付款給受款人,不能使用現金。 參考資料: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最新版)- 經濟部工業局 範例: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假設某個工商團體的財務收入為新台幣150,000元,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這筆收入應該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而不能存在其他地方。另外,這筆收入不包括週轉金,所以不需要存入週轉金帳戶。在日常開支方面,如果某筆開支金額為新台幣8,000元,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可以使用現金支付。但如果某筆開支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應該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能使用現金支付。這些例子說明了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5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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