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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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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2. 2.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3. 3.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1條:工商團體財務收入(不包括週轉金)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能存在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處。這意味著工商團體財務收入必須進行銀行或郵局存款,不能存在其他地方,且應隨收隨存。 第2條:週轉金是指財務中用於日常開支的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在經理事會通過後,週轉金應交給財務人員保管。 第3條:每筆日常開支金額如果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可以使用現金支付。如果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則應以劃線抬頭支票直接付款給受款人,不能使用現金。 參考資料: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最新版)- 經濟部工業局 範例: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假設某個工商團體的財務收入為新台幣150,000元,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這筆收入應該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而不能存在其他地方。另外,這筆收入不包括週轉金,所以不需要存入週轉金帳戶。在日常開支方面,如果某筆開支金額為新台幣8,000元,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可以使用現金支付。但如果某筆開支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應該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能使用現金支付。這些例子說明了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5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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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