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工商團體在處理經費收入時,必須掣給正式收據並保存根備查。另外,在提取存款時,必須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以及財務人員共同蓋章於領款憑證上。 參考資料: 《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3 根據該法規,工商團體在處理經費收入時,應該提供正式收據作為相關紀錄,以便核對和稽核。在提款時,必須由相關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以及財務人員共同蓋章,以確保取款的合法性和負責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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