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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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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工商團體在處理經費收入時,必須掣給正式收據並保存根備查。另外,在提取存款時,必須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以及財務人員共同蓋章於領款憑證上。 參考資料: 《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3 根據該法規,工商團體在處理經費收入時,應該提供正式收據作為相關紀錄,以便核對和稽核。在提款時,必須由相關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以及財務人員共同蓋章,以確保取款的合法性和負責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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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