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應該統一負責管理財務事務,包括收入和支出。這些組織不得單獨編制年度的收支預算和決算,而是應按照整個團體的統一規劃和要求進行財務管理。 參考資料: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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