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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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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8條,工商團體在舉行各種會議時,除了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執行職務之外,其他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對於理事、監事出席會議執行職務的情況,團體可以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給予一定的出席費用或交通費。這表示在工商團體中,只有理事、監事在出席會議執行職務時,有可能獲得費用的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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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