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8條,工商團體在舉行各種會議時,除了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執行職務之外,其他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對於理事、監事出席會議執行職務的情況,團體可以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給予一定的出席費用或交通費。這表示在工商團體中,只有理事、監事在出席會議執行職務時,有可能獲得費用的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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