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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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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第43條規定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89.07.28)的解釋,營利事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活動。這意味著教育會在執行其教育相關的業務時,不得同時從事營利性的事業活動。如果教育會違反此條規定,相應的裁判或判決書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教育會法第43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

立法沿革 1

(0740521 全文修正)

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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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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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43 條規定:「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