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教育會法第43條規定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89.07.28)的解釋,營利事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活動。這意味著教育會在執行其教育相關的業務時,不得同時從事營利性的事業活動。如果教育會違反此條規定,相應的裁判或判決書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教育會法第43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
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