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2 條
- 1.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 2.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界定社工為依專業知識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恢復社會功能的執業者,並以關注弱勢、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Q · 社工和志工、心理師到底差在哪?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社會工作師是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執業的工作者,介入單位不只個人,還包括家庭、團體、社區的整體社會功能。與出於善意服務的志工不同(法源、責任不同),與處理個人心理狀態的心理師也不同(社工著眼社會功能),且第二項明定以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白話解讀
「使命」這個詞,幾乎不會出現在法律條文裡。法律通常很冷靜地寫「誰可以做什麼、違反了會怎樣」,但社工師法第2條罕見地把「使命」兩個字寫進條文: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滿足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這不是公關文案,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對你來說,這條的真正力量是劃出三條線:第一,社工和「做善事的志工」不一樣,社工是依專業知識技術介入的執業者;第二,社工和心理諮商師不同,社工的工作對象不只是個人心理,還包括家庭、團體、社區的整體社會功能;第三,社工有法定的優先服務對象,那就是弱勢族群。當你接觸社工服務時,這三條線決定了你能期待什麼、不能期待什麼。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本條第二項另將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滿足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明定為社工的法定使命,使社工的專業界線與服務正當性具有法律明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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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工和心理諮商師到底差在哪?我家人需要的服務該找誰?▾
心理諮商師處理個人的心理狀態(情緒、創傷、認知),社工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處理的是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社會功能。簡單判斷:需要補助申請、家庭關係調整、社區資源連結、跨機構協調找社工;只是個人心理工作找心理師。家暴、兒少、長照、貧窮這類議題通常兩種專業都需要,分工合作。內行人提示:好的社工會主動轉介心理師,反之亦然,互不轉介的反而要當心。
Q2社工法把「實踐社會正義」寫進條文,這在法律上有什麼具體用途?▾
兩個用途。第一,當社工的專業判斷被質疑(例如為什麼優先服務這個個案),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就是法定判斷依據。第二,社工專業團體向政府爭取資源時,這是法源精神,主管機關沒法用行政便宜處理。內行人提示:這種使命條款在律師法第1條也有類似寫法,是賦予專業職業正當性的核心技術。
Q3社工和志工差在哪?▾
志工出於善意無償服務,社工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以專業知識技術執業,法源、責任、服務範圍都不同。內行人提示:把社工當志工看,會用免費就好的標準衡量服務品質,看不到背後的專業判斷。
Q4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在規範什麼?▾
定義社工為依專業知識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執業者,並明定關注弱勢、實踐社會正義為法定使命,是社工專業界線的法律基礎。
Q5社會工作師是什麼?▾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社工是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社會功能的執業者。
Q6什麼叫社工的使命條款?▾
本條第二項把促進社會福祉、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寫進條文,使社工的價值判斷成為法律明文,立法例參考律師法第1條。
Q7社工的服務對象包含哪些?▾
個人、家庭、團體、社區四個層次,弱勢族群更是本條明定的法定優先服務對象。
Q8我家人需要的服務該找社工還是心理師?▾
涉及補助申請、家庭關係調整、社區資源連結、跨機構協調找社工;單純個人情緒創傷找心理師,家暴兒少長照常兩者並用。
Q9對社工的不作為怎麼申訴?▾
可向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處、中央衛福部)申訴,引用關注弱勢、實踐社會正義的使命條款主張其違反法定使命。
Q10怎麼確認對方是合格社工師?▾
依本條與第4、6條,合格社工須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未領證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可向公會或主管機關查證。
Q11社工被質疑花太多時間做家訪怎麼回應?▾
引用本條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明文,家訪與社區走訪本屬法定執業範圍,是專業界線而非多做。
Q12社工 vs 志工差在哪?▾
志工出於善意無償服務,社工依專業知識技術執業,法源、責任、服務範圍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ocial_worker | psychologist | volunteer |
|---|---|---|---|
| 法源依據 | 社會工作師法(專業執業) | 心理師法(諮商/臨床) | 志願服務法(無償服務) |
| 介入單位 | 個人、家庭、團體、社區 | 個人心理狀態為主 | 依任務臨時協助 |
| 專業門檻 | 考試及格 + 領證 | 考試及格 + 領證 | 基礎教育訓練 |
| 法定使命 | 關注弱勢、實踐社會正義(明文) | 促進個案心理健康 | 出於善意之公共參與 |
| 適用情境 | 安置、補助、資源連結、跨機構協調 | 情緒、創傷、認知處遇 | 陪伴、物資、行政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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