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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社會工作師法3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採三級制: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社工的事該找衛福部還是縣市政府?

看層級:證書懲戒找衛福部,執業查察找地方政府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3條,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實務分工上,證書核發廢止、懲戒、子法訂定屬中央;執業登記、機構查察、現場稽查屬地方。陳情或檢舉前先判斷問題屬哪一級,寄錯機關常導致公文流轉延誤而錯失訴願時效。

白話解讀

一通電話打去內政部問社工服務的事,對方告訴你「業務已經改隸衛福部」。這就是這條的存在感。它規定三個層級的負責單位:中央是衛生福利部(不是內政部,2018年才改的)、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看起來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決定四件事:你的陳情、申訴、檢舉該寄到哪;地方政府能不能直接核發或廢止社工師證書;本法授權的子法由誰訂定;還有,社工師執業登記、繼續教育、懲戒程序的承辦單位。陳情寄錯機關,最常見的下場是公文流轉一個月後被退回,然後你發現訴願時效要過了。這條看起來枯燥,實際上是所有後續救濟程序的入口票根。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3條為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條文,明定社工事務主管機關採三級制: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作為證書、執業登記、懲戒等後續程序的權責歸屬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檢舉某社工的不當行為,該找衛福部還是縣市政府?

看你檢舉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涉及證書資格、專業倫理、懲戒,找中央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如果涉及執業現場、機構違規、地方查察,找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社會處。最穩的做法是兩邊都寄,文末註明副本。內行人提示:檢舉信寫好後,可請地方社工師公會幫忙確認該寄哪裡,公會比一般民眾熟悉行政分工,通常不收費。

Q2為什麼主管機關從內政部改到衛福部?這對我有什麼差別?

107年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福部整合了原內政部社政、衛生署醫療等業務,把醫療、社福、長照、心理健康放在同一部會。對你的差別是:跨領域資源連結變快,但找主管機關時要看最新資料,不要再寄到內政部。內行人提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是社工業務主要承辦單位,網址 sfaa.gov.tw 比衛福部首頁更實用。

Q3社會工作師法第3條是什麼?

規定社工事務主管機關採三級制:中央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是後續救濟程序的權責入口。

Q4社工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還是衛福部?

2018年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改隸衛生福利部,已非內政部,引用舊資料是陳情常見錯誤。

Q5什麼是三級主管機關?

指中央、直轄市、縣(市)三個層級各有權責,依事務性質分屬不同層級。

Q6衛福部哪個單位承辦社工業務?

主要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sfaa.gov.tw)。

Q7社工問題該怎麼向主管機關陳情?

先判斷層級,書面確認承辦單位並留諮詢紀錄,再備齊事證寄對應機關。

Q8檢舉社工的流程怎麼走?

確認檢舉內容屬證書倫理(中央)或執業查察(地方),寄對應機關,跨層級兩端並送。

Q9怎麼確認該寄哪個機關?

上衛福部社家署網站或撥地方社會局處專線書面確認,並保留諮詢紀錄。

Q10跨中央與地方的問題怎麼處理?

一次發給中央和地方兩端,文末註明副本,避免互相推諉。

Q11中央主管機關 vs 地方主管機關差在哪?

中央管證書、懲戒、子法;地方管執業登記、機構查察、現場稽查。

Q12找衛福部 vs 找縣市政府哪個對?

依問題性質:資格倫理找衛福部,執業現場找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Local
證書核發/廢止衛生福利部
懲戒程序衛福部/懲戒委員會公會移付
執業登記直轄市/縣市政府
事務所查察稽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子法訂定衛生福利部

Central

證書核發/廢止
衛生福利部
懲戒程序
衛福部/懲戒委員會
執業登記
事務所查察稽查
子法訂定
衛生福利部

Local

證書核發/廢止
懲戒程序
公會移付
執業登記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事務所查察稽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
子法訂定

立法沿革 4

(086031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910402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社會處」刪除。另將直轄市主管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096121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711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工作師相關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11 制定)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9104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社會處」刪除。另將直轄市主管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09612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71130 修正)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工作師相關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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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