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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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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規定,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考試及格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才能充任社會工作師。

Q · 考試合格就能當社工師了嗎?

不行,還要領到證書才算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要充任社會工作師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中華民國國民,二是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請領證書」的資格,沒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並領到證書前,法律上你還不是社會工作師,對外掛牌會踩到第6條名稱保護的罰責。

白話解讀

你身邊那個自稱社工的人,可能不是社工。法律上要當「社會工作師」有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是中華民國國民,第二是「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加上「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考試合格只是第一步,沒去申請證書,名義上你還不是社工師。沒證書去掛牌、簽名、提供「社會工作師」服務,會踩到第6條的名稱保護紅線,是有罰責的。對你來說,這條的真正價值是:當你接受社福、長照、家暴、兒少服務時,你有權知道對方有沒有合法社工師資格。差別不只是名片上印什麼字,而是社工師才能簽具有法定效力的評估報告(例如家暴被害人保護令、兒少安置決定),少了這張證書,很多重要文件他簽了也不算數。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為社會工作師的資格取得規範,採雙重門檻:須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須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兩條件缺一不可。考試及格僅生請領證書之資格,領得證書始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出具具法定效力之專業評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確認某個人是不是合法社工師?

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網站「社會工作師執業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證書字號就能查到證書有效期、執業狀態與所屬機構,公開、免費、即時。家暴、兒少、長照服務第一次接觸時用一次,多花 30 秒可能省掉後面好幾個月的程序。

Q2考試合格但還沒領證書,可以開始接案嗎?

嚴格來說不行。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要求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兩條件齊備才能充任社工師。沒領證書就以社工師身分執業,會踩到第6條名稱保護紅線,有罰責。考完試的下一個動作不是慶祝,是立即向衛福部申請證書。

Q3外國人或華僑可以當台灣社工師嗎?

本條明文限「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充任社工師,外國籍者原則上不能取得本國社工師證書。外籍配偶、新住民取得我國國籍後即可應考。部分國際合作專案會以「社會工作專員」等名稱讓外國專業人士參與,但他們不是法律上的社工師,無法簽署具法定效力的評估文件。

Q4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是什麼?

規定充任社工師的雙重門檻: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加上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社工師證書,缺一不可。

Q5考試及格和領有證書差在哪?

考試及格只取得「請領證書」資格,向衛福部申請並領到證書後才正式成為社工師,能掛牌與簽署具效力的評估。

Q6什麼叫「充任社會工作師」?

指依法取得資格後得擔任社工師並對外提供該專業服務的法律狀態,未具資格者不得充任。

Q7社工師和專科社工師有什麼不同?

先有社工師證書,再經專科訓練及中央甄審合格才能領專科社工師證書,見第5條,是進階資格。

Q8考試合格後怎麼領社工師證書?

檢具申請書與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核發,程序見第8條與施行細則。

Q9怎麼查證對方是不是合法社工師?

上衛福部社家署「社會工作師執業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證書字號核對有效期與執業狀態。

Q10無證書卻自稱社工師要怎麼檢舉?

向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檢舉違反第6條,並可要求所屬機構說明;涉重要文件可同步通知承辦機關。

Q11怎麼確認自己接案是否合法?

確認自己是「考試及格未領證書」還是「已領證書」,前者立即補辦證書,後者可正常執業並辦登記。

Q12社工師 vs 一般社福機構人員差在哪?

只有領證社工師能使用名稱並簽具法定效力評估;機構一般人員、個案管理員不具該法定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狀態可否充任社工師可否使用名稱報告法定效力下一步
僅考試及格向衛福部申請證書
領有社工師證書向地方主管機關辦執業登記
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是(含專科名稱)有(含專科)見第5條專科甄審
無證書自稱社工師否(違第6條)可能受行政裁罰

可否充任社工師

僅考試及格
領有社工師證書
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
無證書自稱社工師

可否使用名稱

僅考試及格
領有社工師證書
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
是(含專科名稱)
無證書自稱社工師
否(違第6條)

報告法定效力

僅考試及格
領有社工師證書
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
有(含專科)
無證書自稱社工師

下一步

僅考試及格
向衛福部申請證書
領有社工師證書
向地方主管機關辦執業登記
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
見第5條專科甄審
無證書自稱社工師
可能受行政裁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 第2条・第28条(社会福祉士の登録)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 제11조(사회복지사 자격증)
中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德國Keine bundeseinheitliche Regelung; staatliche Anerkennung als Sozialarbeiter länderrechtlich geregelt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411-1(Diplôme d'État d'assistant de service social, DEASS)
美國State-level Social Work Practice Acts(LSW/LCSW licensure); no federal statu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社會工作師資格應經國家考試及格,並取得證書。

(0961219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立法理由一、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   二、檢覈考試業經廢除,故刪除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原條文第六條亦同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11 制定)

明定社會工作師資格應經國家考試及格,並取得證書。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   二、檢覈考試業經廢除,故刪除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原條文第六條亦同步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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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