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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3.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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