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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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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 2.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3. 3.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規定,社工師須完成專科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才能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分科甄審辦法由中央定之。

Q · 怎麼樣才能變成專科社會工作師?

完成專科訓練+通過中央甄審,才能領專科證書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要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須三關齊備:先已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第 4 條),再完成該分科的專科訓練,最後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甄審。甄審初審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資歷長短不等於專科資格,未經甄審不得使用專科名稱。

白話解讀

醫師有專科:心臟科、神經科、外科。社工師也有,只是很少有人知道。第5條是民國 96 年修法時參考醫師法第 7-1 條引入的新制度。要當「專科社會工作師」要過三關:先取得社工師證書(第4條的入場券)、再完成該分科的訓練、再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甄審,三關全過才能掛「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目前分科涵蓋醫務、心理衛生、兒少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領域。實務意義是:當你需要醫院的社工資源時,「醫務專科社工師」比一般社工師更熟悉醫療體系的轉介流程;家裡有失智長輩需要長照銜接,「老人專科社工師」會比一般社工師更精準。一般人看社工只是「社工」,但內行人會問是哪一科的。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為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的法源條文,規定社工師須在取得社工師證書後,完成特定分科的專科訓練並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方能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甄審初審得委由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分科與甄審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知道某個社工是不是專科社工師?

上衛福部社家署網站「社會工作師執業查詢」系統,可以查到證書狀態與是否取得專科甄審,也可直接要求對方出示專科證書。專科社工師是法定名稱,必須通過中央甄審才能用,跟資歷長短無關,十年資歷沒甄審也不能稱專科。

Q2我想當醫務專科社工師,要怎麼做?

三步驟:先取得社工師證書(第 4 條),再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醫務專科訓練,最後報名衛福部委託辦理的醫務分科甄審,通過後請領專科證書,整個過程通常需要二到四年。加入社工師全國聯合會或地方公會,可第一時間掌握分科訓練與甄審資訊。

Q3專科社工師制度是 2007 年才引入的,那之前的資深社工怎麼辦?

第 5 條第 3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分科及甄審辦法,辦法通常設有過渡條款,承認資深社工的實務經驗可折抵部分訓練時數,但仍須通過甄審。很多資深社工誤以為實務經驗多自然就是專科而沒去甄審,結果法律上仍不是專科社工師。

Q4專科社會工作師是什麼?

社工師完成特定分科專科訓練並經中央甄審後取得的進階法定資格,分醫務、心理衛生、兒少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科。

Q5專科社工師和一般社工師差在哪?

一般社工師考試及格領證即可;專科社工師要再完成分科訓練並通過甄審,且名稱另受第 6 條第 2 項保護。

Q6社工分科有哪些?

目前涵蓋醫務、心理衛生、兒少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領域,實際分科以衛福部公告的甄審辦法為準。

Q7甄審初審是誰辦的?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甄審,初審工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如社工師全國聯合會)辦理。

Q8怎麼成為專科社會工作師?

三關:先取得社工師證書(第 4 條)→ 完成該分科認可的專科訓練 → 通過衛福部甄審,再請領專科證書。

Q9專科甄審報名要準備什麼?

社工師證書、該分科專科訓練完成證明、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依現行甄審辦法檢具送審。

Q10整個流程要花多久?

含取得社工師證書、完成分科訓練到通過甄審,通常約二到四年,視分科訓練時數與甄審時程而定。

Q11怎麼確認某個訓練能用於甄審?

確認該專科訓練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團體認可,未認可的訓練不能用於後續甄審。

Q12專科社工師 vs 專科醫師制度差在哪?

兩者都採『中央甄審+分科』架構,社工師第 5 條正是參考醫師法 §7-1 立法;差別在主管機關與分科內容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社會工作師專科社會工作師
取得方式考試及格+領證領社工師證書+完成專科訓練+通過中央甄審
名稱保護第 6 條第 1 項保護第 6 條第 2 項另行保護,未甄審不得稱
服務定位綜合性社會工作服務特定領域(醫務/老人/兒少等)進階對口

一般社會工作師

取得方式
考試及格+領證
名稱保護
第 6 條第 1 項保護
服務定位
綜合性社會工作服務

專科社會工作師

取得方式
領社工師證書+完成專科訓練+通過中央甄審
名稱保護
第 6 條第 2 項另行保護,未甄審不得稱
服務定位
特定領域(醫務/老人/兒少等)進階對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認定社会福祉士制度の根拠法、機能近似)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정신건강사회복지사 등 전문요원 자격, 기능 유사)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明定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科領域依各社會工作實施領域發展之必要性與階段性而分別訂定,其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參考醫師法第七之一條、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之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11 制定)

明定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專科領域依各社會工作實施領域發展之必要性與階段性而分別訂定,其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參考醫師法第七之一條、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之相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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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前項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