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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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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2. 2.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規定,無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但仍可從事社工、自稱社工,本條只保護名稱不限制從業。

Q · 沒有社工師證照,可以自稱社工嗎?

可以自稱社工,但不能用「社會工作師」這個名稱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只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人,才能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領有專科證書者才能用「專科社會工作師」。但本條只保護名稱,不禁止從業——任何人都可以從事社會工作、自稱「社工」「社福員」「個案管理師」,這些都不違法。違法的是無證卻冒用「社會工作師」這五個字。

白話解讀

你在 IG 上看到一個「家庭關係諮詢師」「兒少社工輔導員」的帳號,談吐專業、收費合理,你以為他是社工師。但只要他名片或網頁上沒有寫「社會工作師」這四個字,他就完全合法,因為這條法律只保護「社會工作師」這個名稱本身,不管你叫自己「社工」「社福員」「個案管理師」「諮詢師」都不違法。這是一個你以為很嚴的法律,其實只擋了一道很窄的門。真正考過社工師國考、領過證書的人,全台灣不到兩萬人,但自稱「做社工」「社福相關」的工作者遠遠多於這個數字。當你的家庭、孩子、長輩需要社工協助時,分辨對方是「社會工作師」還是「社福工作者」會直接影響你拿到的服務品質、能不能進健保特約、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專業證人。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為名稱專用(名稱獨占)規定,明定僅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領有專科證書者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目的在防止民眾對專業資格產生混淆,但不限制任何人從事社會工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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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看到名片寫「社工師」三個字,這算合法嗎?

本條保護的完整名稱是「社會工作師」五個字。「社工師」是民間簡稱,沒有明文規範,但實務上若給人造成「持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的誤認,主管機關仍可依本條處罰。內行人提示:真考過國考的人通常會驕傲地寫全名「社會工作師」,寫「社工師」三個字反而是模糊地帶。

Q2考社工師很難嗎?為什麼這麼少人考過?

難度在於應考資格須社工相關科系畢業且修滿指定學分,考試 6 科平均通過率約 15-25%。全台執業社會工作師約 1.7 萬人,但社福領域實際工作人口可能 4-5 萬人。內行人提示:找社工服務時,問對方「你是哪一年考過的」比問「你有證照嗎」更精準,持證者通常清楚記得考過的年份。

Q3社工和社會工作師有什麼不同?

社工是泛稱誰都能用、能從事;社會工作師是國考及格領證者的專用名稱,全台持證者不到兩萬人。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是什麼?

名稱專用規定:保護「社會工作師」這個稱號,無證者不得使用,但不限制從業。

Q5什麼叫名稱專用(名稱獨占)?

法律把特定專業稱號保留給具資格者使用,無資格者不得用該名稱,但可從事該工作。

Q6專科社會工作師又是什麼?

社會工作師完成專科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後可用的進階名稱,同受本條保護。

Q7怎麼確認對方是真的社會工作師?

請對方出示社會工作師證書,或詢問通過國考的年份,持證者通常能明確回答。

Q8發現有人冒用社會工作師名稱怎麼辦?

截圖留證 → 向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社會局檢舉 → 主管機關發函要求改善並裁罰。

Q9社會工作師證照怎麼考?

須相關科系修滿指定學分,再通過專技人員社會工作師國考 6 科,通過率約 15-25%。

Q10因冒用名稱受騙受損可以求償嗎?

可另循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名稱冒用的行政檢舉與民事求償可並行。

Q11名片寫「社工師」三個字算違法嗎?

本條保護完整名稱「社會工作師」,「社工師」是簡稱模糊地帶,若造成持證誤認仍可能被認定違反。

Q12社會工作師 vs 諮商心理師差在哪?

兩者各依不同法律(社會工作師法 vs 心理師法)名稱專用,資格、業務範圍與主管規範都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 第48条(名称の使用制限/社会福祉士の名称独占)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사회복지사 자격·명칭 관련 규정,具體名稱使用條款未確定)
中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名称,由全国职业水平考试取得)
德國Landesrechtliche Anerkennungsgesetze(staatlich anerkannte/r Sozialarbeiter/in,名稱保護由各邦法規範,無聯邦統一條文)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411-1(assistant de service social,名稱使用須具國家文憑)
美國State social work licensing acts(如 LCSW 名稱保護,屬各州法層級,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取得學位及該國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專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之教師,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為兼顧國內社會工作實際運作與專業制度建立時間之差距,對現職工作者與適度之肯定與保障,爰於本條規定檢覈資格。

(0961219 全文修正)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社會工作師分專門領域制,增加「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一)隨社會變遷與發展,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日趨多元,綜融性的專業知能已難因應複雜社會需求,因此社會工作專業逐漸發展出專門領域,各領域之社工專業人員,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務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二)參考國外社會工作師相關制度,以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為例,規劃十種專業領域認證(Specialty Certifications),如:(1)老人臨床社工(2)進階老人社工(3)老人社工(4)進階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工(5)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工(6)進階個案管理社工(7)個案管理社工(8)健康照護社工(9)藥物濫用、煙、酒癮臨床社工等(10)學校社工。各領域皆有不同之學歷、工作經驗、專業督導、繼續教育、同儕與督導推薦評鑑和承諾遵守NASW規範等之規定。    (三)參考國內其他專技人員法規,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亦有專科之相關規定。    (四)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設計:社會工作師於其專精領域累積一定年資之實務經驗與特定積分之繼續教育訓練後,藉由甄審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資格;而後再藉由累積繼續教育訓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此不但能使社會工作師提供更有品質之服務,保障案主權益;亦能提升社會工作能見度、增進社會大眾之認可;對專業人員本身而言,此為對其專業之肯定,在職場上將更具競爭力與優勢。    (五)社會工作與鄰近專業進行跨專業合作時,社工師職能的進階有其必要性,如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師之於精神科醫師與臨床心理師、醫務社會工作師之於醫師與護理師、學校社會工作師之於輔導教師與諮商心理師、家庭暴力防治社會工作師之於律師與法官等,相鄰專業取得資格之學經歷規定均已發展至進階的(advanced)層級,倘若社會工作師仍以大學畢業層級,一次考試及格後無進階訓練與督導,其水準與渠等進行專業團隊合作,必然被摒除在專業平等對話機制之外,將使社會工作理論與觀點無用武之地,而導致受服務對象的權益受損。    (六)為解決社會工作師一試定終身,以及考試及格率偏低的困境,同時又可提升專精領域的服務水準,在社會工作師之外加入專科社會工作師頭銜,據此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實施,將可吸納更多有志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志業者加入社會工作行列。    (七)各專科未來形成各自專屬組織(如醫師的各專科醫學會),藉此可提升各次專科之自主性,發展其特殊專精知識與技能;亦可加強該專科之專業自律與專業人員之規範,對案主權益更有保障。

  • 名詞
(0860311 制定)

為兼顧國內社會工作實際運作與專業制度建立時間之差距,對現職工作者與適度之肯定與保障,爰於本條規定檢覈資格。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社會工作師分專門領域制,增加「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一)隨社會變遷與發展,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日趨多元,綜融性的專業知能已難因應複雜社會需求,因此社會工作專業逐漸發展出專門領域,各領域之社工專業人員,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務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二)參考國外社會工作師相關制度,以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為例,規劃十種專業領域認證(Specialty Certifications),如:(1)老人臨床社工(2)進階老人社工(3)老人社工(4)進階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工(5)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工(6)進階個案管理社工(7)個案管理社工(8)健康照護社工(9)藥物濫用、煙、酒癮臨床社工等(10)學校社工。各領域皆有不同之學歷、工作經驗、專業督導、繼續教育、同儕與督導推薦評鑑和承諾遵守NASW規範等之規定。    (三)參考國內其他專技人員法規,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亦有專科之相關規定。    (四)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設計:社會工作師於其專精領域累積一定年資之實務經驗與特定積分之繼續教育訓練後,藉由甄審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資格;而後再藉由累積繼續教育訓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此不但能使社會工作師提供更有品質之服務,保障案主權益;亦能提升社會工作能見度、增進社會大眾之認可;對專業人員本身而言,此為對其專業之肯定,在職場上將更具競爭力與優勢。    (五)社會工作與鄰近專業進行跨專業合作時,社工師職能的進階有其必要性,如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師之於精神科醫師與臨床心理師、醫務社會工作師之於醫師與護理師、學校社會工作師之於輔導教師與諮商心理師、家庭暴力防治社會工作師之於律師與法官等,相鄰專業取得資格之學經歷規定均已發展至進階的(advanced)層級,倘若社會工作師仍以大學畢業層級,一次考試及格後無進階訓練與督導,其水準與渠等進行專業團隊合作,必然被摒除在專業平等對話機制之外,將使社會工作理論與觀點無用武之地,而導致受服務對象的權益受損。    (六)為解決社會工作師一試定終身,以及考試及格率偏低的困境,同時又可提升專精領域的服務水準,在社會工作師之外加入專科社會工作師頭銜,據此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實施,將可吸納更多有志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志業者加入社會工作行列。    (七)各專科未來形成各自專屬組織(如醫師的各專科醫學會),藉此可提升各次專科之自主性,發展其特殊專精知識與技能;亦可加強該專科之專業自律與專業人員之規範,對案主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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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規定:「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