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20 條
社會工作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守則執行業務,涉及訴訟,所屬團體、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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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規定,社工依法執業涉訟時,所屬機構「得」提供法律諮詢、扶助及訴訟費補助,但屬授權非強制。
Q · 社工被告,公司一定要幫我出律師費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社工依法令及倫理守則執業而涉訟時,所屬團體或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法律諮詢、法律扶助、補助訴訟費)。但「得」是裁量授權非強制義務,機構可以幫也可以不幫。這條是你最有力的請求依據,但不是保證的安全網。實務上常見作法是在勞動契約簽訂時把它寫成「應」,鎖定機構義務。
白話解讀
社工每天都在處理可能讓自己被告的工作:通報家暴、強制安置、性侵害陪同、家屬糾紛介入。一旦被反告誹謗、侵權、妨害家庭,律師費、訴訟費、精神壓力誰扛?這條法律給你一個答案,但答案的形狀很微妙。它說「所屬團體、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注意那個「得」字。不是「應該」、不是「必須」,是「可以」。這代表機構有提供協助的法律授權,但沒有強制義務。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兩件事:第一,你有條文可以引用,向上層提出書面請求,而不是用拜託的;第二,能不能拿到,要看你怎麼談、機構怎麼決定。比起其他高風險職業(護理、教師)連這種條文都沒有,你已經比別人多了一張底牌。但別誤以為它是萬無一失的安全網,那是兩回事。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為社工執業保障性規範:當社工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守則執行業務(如家暴通報、強制安置、性侵陪同)而涉及訴訟時,其所屬團體或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條文採裁量性用語「得」,賦予機構提供協助之法律授權,但未課予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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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做社工被家屬告了,公司一定要幫我嗎?▾
不一定。第 20 條用的是「得」不是「應」:「應」是強制義務,「得」是裁量授權。意思是公司有法律基礎可以幫你,但沒有強制義務。但這條仍是你最有力的請求依據,引用它等於告訴公司:法律已明確授權你們可以幫,請說明為什麼不幫。內行人提示:勞動契約簽訂時就把法律協助寫成書面條款,把「得」變成「應」,比事後請求有用得多。
Q2「必要之法律協助」包括哪些?▾
依民國96年全文修正立法理由,明列三類:法律諮詢、法律扶助、補助訴訟費。實務上還可包括協助找律師、提供案件紀錄供答辯、出庭差假支付等。內行人提示:「必要」相對於案件複雜度而定,引用本條時把「為什麼這個案件需要這個程度的協助」說清楚,比泛泛提需求有效十倍。
Q3公司只給口頭支持但不簽字付律師費,這算協助嗎?▾
不算。立法理由明列法律諮詢、法律扶助、補助訴訟費三類具體項目,純粹口頭支持不在內。你可以書面要求機構列出具體協助內容,或主張轉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內行人提示:請求時直接列出具體項目(如「補助律師費X萬」「給予半天差假出庭」),明確的請求迫使機構做明確回應。
Q4我做學校社工被學生家長提告,學校跟教育局推來推去,誰才是「所屬團體」?▾
條文寫的「所屬團體、事務所」指你執行業務時的雇主或所屬機構。學校社工的雇主通常是該校,公立則為地方政府教育局,可同時向兩者請求。內行人提示:先看勞動契約簽的是哪個單位,那就是首要請求對象;雙方推諉時,把契約條款影印附在請求書上。
Q5社工被告公司一定要幫我嗎?▾
不一定。第20條用「得」不是「應」,機構有提供協助的法律授權但無強制義務,是請求依據不是保證。
Q6「得」和「應」在這條差在哪?▾
「應」=必須提供、違反可能有法律責任;「得」=可以提供、不提供也不違法。一字之差把保證的權利變成請求的依據。
Q7必要之法律協助包括哪些?▾
立法理由明列法律諮詢、法律扶助、補助訴訟費三類,實務可含協尋律師、調閱案件紀錄、出庭差假支付。
Q8什麼階段算「涉及訴訟」可以請求?▾
依立法意旨涵蓋偵查、調解、行政訴訟,被檢察官傳喚作說明即算,不必等起訴書送達。
Q9社工被告怎麼向機構請求協助?▾
48小時內書面通知機構,引用第20條條號與立法理由,附文件影本,列出具體請求項目。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依法令執業」?▾
詳述執行業務的法令依據(哪條法令、哪個倫理守則)與具體行動,這是取得協助的前提證據。
Q11請求時該列哪些具體項目?▾
法律諮詢時數、律師費補助上限、出庭差假支付等,明確請求迫使機構明確回應。
Q12機構拒絕協助怎麼辦?▾
要求書面回覆理由(可作勞資爭議依據),並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或向公會反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得(本條) | 應(假設修法) |
|---|---|---|
| 用語 | 授權性 | 強制性 |
| 機構義務 | 可提供,不提供不違法 | 必須提供,不提供可能違法 |
| 社工地位 | 請求的依據 | 保證的權利 |
| 鎖定方式 | 勞動契約約定「應」可優於法律默認 | 法律已直接課予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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