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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社會工作師法22

快速跳轉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須指定一位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聯合設立時由其中一人擔任,作為責任追究的單一窗口。

Q · 社工事務所出事該找誰負責?

找登記的負責社會工作師,他扛督導責任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2 條,每間社工事務所都必須有一位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單獨設立時就是申請人本人;二人以上聯合設立時,須事先指定其中一人擔任並向主管機關備案。當個案品質、評估報告或保護案件處理出狀況時,這位負責人就是法律上可被追究督導責任的對象,事務所無法以集體名義推諉。

白話解讀

你走進一間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誰要對你的個案品質負責?答案不是「整間事務所」這種空話,而是法律上指名道姓的「負責社會工作師」一個人。這條把責任綁在具體的人身上:申請設立的那個人,就是要扛督導責任的人。如果是兩個以上的社工師聯合開業,他們必須事先選出一個人扛這個位子。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當你的個案出問題、評估報告被質疑、未成年保護案件處理出狀況時,你知道該找誰追究,而不是被事務所推來推去說「這不是我們的事」。督導責任不只是名義,它在訴訟和懲戒程序中是直接的法律連結。

法律定性

負責社會工作師是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在法律上指定、對該所全部業務負督導責任的具體個人。事務所由單一社工師申請設立時即以申請人為負責人;由二人以上聯合設立時,須於其中指定一人擔任,作為主管機關備案與責任追究的單一窗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聯合開業的社工事務所怎麼知道誰是負責人?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2 條,聯合申請設立時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明確指定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資訊在主管機關(社會局)備案。你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或要求事務所出示應懸掛的開業執照。

Q2負責社會工作師到底要負什麼責任?

本條規定的是督導責任,代表他要對事務所所有社工師的業務執行負監督義務。底下社工師若違反倫理、處理個案不當甚至觸法,負責社工師可能因未盡督導義務被一併追究行政責任。與第 23 條合看,就是要防止人頭事務所現象。

Q3怎麼查事務所的負責社會工作師?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查詢,或要求事務所出示依第 26 條應懸掛於明顯處所的開業執照。

Q4聯合開業可以說責任大家共同分擔嗎?

不行。法律要求必須指定一人為負責社工師,督導責任不能集體分散,沒有指定主管機關不會准你開業。

Q5社工事務所的負責人是誰?

單獨設立時是申請人本人;聯合設立時是事先指定的其中一人,資訊在社會局備案可查。

Q6負責社會工作師是什麼?

法律上指定、對事務所全部業務負督導責任的具體個人,是責任職不是掛名。

Q7督導責任是什麼意思?

對所屬社工師業務執行的監督義務,底下出事未盡督導義務可被追究行政責任。

Q8負責社工師和受僱社工師差在哪?

負責人扛全所督導與法律責任窗口,受僱社工師只就自身業務負責。

Q9怎麼查社工事務所的負責人?

向所在地社會局申請查詢,或要求出示依第 26 條應懸掛的開業執照。

Q10對社工事務所不滿怎麼申訴?

查出負責社工師姓名→申訴文件指名本人→要求督導機制說明→嚴重者向公會申請懲戒。

Q11聯合事務所怎麼變更負責人?

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依第 28 條於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辦理。

Q12負責社工師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督導義務?

平時建立可舉證的督導機制:個案討論紀錄、督導會議簽到、品管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ngle officeJoint office
責任歸屬申請人本人即負責社會工作師,責任明確須事先指定其中一人擔任,未指定不准開業
督導對象自身業務全所所有社工師業務
出事追究窗口申請人登記之負責社會工作師單一人

Single office

責任歸屬
申請人本人即負責社會工作師,責任明確
督導對象
自身業務
出事追究窗口
申請人

Joint office

責任歸屬
須事先指定其中一人擔任,未指定不准開業
督導對象
全所所有社工師業務
出事追究窗口
登記之負責社會工作師單一人

立法沿革 3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立法理由明定收費標準之管制及權責機關以保障服務對象之權益。

(0910402 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核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改為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11 制定)

明定收費標準之管制及權責機關以保障服務對象之權益。

(0910402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核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改為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096121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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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22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