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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社會工作師法 第 23 條

  1. 1.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2. 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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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23 條禁止社工師證照及事務所開業執照出租或出借,出借行為本身即違法,不論有無收費。

Q · 社工師證照可以借朋友掛名賺錢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3 條,社會工作師證照及事務所開業執照均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出借行為本身就違法,不論有無收費、有無實際使用。違反者依本法罰則章節可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執照;若無資格者因此執業並致服務對象受害,出借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證照不能借人用。聽起來像理所當然的廢話,但法律特別寫一條來禁止,就代表現實中真的有人這樣做。社工師證照、事務所開業執照,都是國家認證你具備某種專業能力後才發的,背後的意思是:拿這張執照的人要為自己的專業服務扛全部責任。一旦借出去,等於讓沒有這個資格的人用你的名義執業,而出事時責任卻回頭算在你頭上。為什麼有人會借?通常是新手沒有資格申請、急著開業卻沒有五年實務經驗、或是把社工事務所當投資標的而非專業服務。這條就是那道防線:把「擁有執照的人」和「實際執行業務的人」綁在同一個人身上,斷了人頭事務所的退路。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23 條為執業合規禁制規範,明文禁止社會工作師證照及事務所開業執照之出租、出借,目的在使國家認證的專業資格與執業責任歸屬於同一自然人,避免無資格者藉掛名執業而責任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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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社會工作師證借給朋友放著,自己沒收錢,這也違法嗎?

違法。本條禁止的是出借這個行為本身,不論有沒有收錢、有沒有實際使用都成立。如果朋友拿著你的證做了違法的事,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的是合法持照的你。

Q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可以合作經營嗎?這跟出借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是否有實質專業參與。本法第22條允許聯合執業但須指定負責人並各自實質參與;若只掛名、由他人實際執業,即屬借照。判斷標準是掛名者是否實際參與督導與決策。

Q3借照被主管機關查到會怎麼處罰?

依社會工作師法罰則章節,違反者可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執照;若涉及讓無資格者執業致人受害,可能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4社會工作師法第23條是什麼?

禁止社工師證照及事務所開業執照出租出借的執業合規規範,出借行為本身就違法。

Q5什麼叫借照?

把國家核發的專業執照借給無資格者使用,使掛名者與實際執業者分離。

Q6人頭事務所是什麼意思?

由無社工師資格者實際經營、借用他人執照登記開業的事務所。

Q7禁止借照保護的是誰?

保護服務對象能確認執業者具真實資格,並確保主管機關有明確責任歸屬對象。

Q8如何檢舉借照事務所?

蒐集廣告、名片、收據等事證 → 向所在地社會局檢舉 → 主管機關比對持照人與實際執業者身分查證。

Q9懷疑被借照服務該怎麼蒐證?

保留服務當下的對話紀錄、文件、收據與人員名片,記錄實際提供服務者身分。

Q10借照被查到處罰怎麼算?

依本法罰則處罰鍰,情節重大廢止執照;致人受害另負連帶賠償。

Q11怎麼證明是借照而非聯合執業?

查掛名者是否實際參與,靠督導會議紀錄、出席紀錄、個案紀錄等實質證據。

Q12借照 vs 第22條聯合執業差在哪?

聯合執業須各自實質參與並指定負責人;只掛名不參與即屬借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借照(違反第23條)聯合執業(第22條)
本質掛名者不實際參與專業業務各社工師實質參與並指定負責人
合法性違法,可罰鍰或廢照合法執業型態
責任歸屬出借人扛全部責任負責社工師負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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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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