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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准。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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