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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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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 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3. 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規定,社工事務所收費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應開立明細表及收據,且不得超收費用。

Q · 社工事務所可以自己決定收費嗎?

不行。收費須經縣市政府核定,超收即違法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必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事先核定,事務所不能自行訂價或漫天要價。收費時還必須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且不得違反核定標準超收費用。若懷疑被超收,可向所在地社會局查詢核定標準並檢舉。

白話解讀

社工師事務所的收費不是說了算。每個收費標準都要經過你所在縣市政府核定,超過標準收費屬於違法。收了錢還必須開明細表和收據給你,不能含糊收一筆現金說「謝謝惠顧」。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社工服務的對象經常是處於弱勢處境的人:家暴受害者、失依兒少、有需要保護令的當事人、需要收養評估的家庭。這些人在尋求專業服務時,本來就處於議價能力極低的狀態,如果不規範收費,很容易發生「需要這個報告就加價」「下次見面前先轉帳一筆」這種利用脆弱性的情況。本條把收費透明化、書面化、外部監督化,是對弱勢服務對象的基本保障。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為社工事務所收費的管制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外部監督)、收費時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書面透明)、不得違反標準超收費用(強制力),以保障議價能力較弱的服務對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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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事務所說「我們的服務不在縣市核定的標準裡,所以可以自由訂價」這合法嗎?

高度可疑。本條規定收費標準由縣市政府核定,意味著只要是社工師事務所執行的業務,都應在核定範圍內。若某項服務未列在核定標準中,事務所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增列,而非自行訂價。可致電所在地社會局確認該項服務是否有核定標準,拿不出依據可能就是違法收費。

Q2我已經付錢但沒收到收據,現在還能補嗎?

可以而且必須要求補。本條第二項規定事務所「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這是法定義務,不論付款多久之前都有權要求補開。事務所拒絕可直接向社會局檢舉。收據對你的價值在三處:日後爭議的證據、申請補助或扶助的依據、報稅或保險理賠的證明。

Q3被社工事務所超收費用怎麼辦?

先索取收費明細與收據作為證據,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核定標準並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會命事務所改正、退還超收金額並得裁處罰鍰。若退費協調無果,也可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Q4社工事務所收費沒開收據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第二項規定事務所收費「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屬法定義務,未開立可向社會局檢舉。

Q5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社工事務所收費的條文:收費標準由縣市政府核定、收費須開明細與收據、不得超收費用。

Q6社工事務所收費標準由誰核定?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核定,事務所不能自行訂價,各縣市標準不同。

Q7什麼算違法超收費用?

收取超過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上限的金額,或就未核定項目自行加價,都可能構成違法超收。

Q8社工事務所收費標準怎麼查?

依第 26 條應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也可致電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核定內容。

Q9已經付款沒拿收據怎麼補?

直接要求事務所補開,開立收據是法定義務,拒絕補開可向社會局檢舉。

Q10超收的錢要怎麼追回?

向社會局檢舉要求退費,或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時效 15 年。

Q11社工服務不在核定標準內就能自由訂價嗎?

不行。應由事務所報請主管機關增列標準,而非自行訂價,可向社會局確認該項目是否已核定。

Q12向社會局檢舉 vs 走消保程序哪個有利?

兩者可雙軌並行:社會局可命退費裁罰、消保程序處理不公平收費安排,依情況選對自己有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合法收費違法收費
收費標準來源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事務所自行訂價、臨時加價
書面憑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收現金不開收據、含糊一筆帶過
金額在核定標準範圍內超過核定標準超收

合法收費

收費標準來源
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書面憑證
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金額
在核定標準範圍內

違法收費

收費標準來源
事務所自行訂價、臨時加價
書面憑證
收現金不開收據、含糊一筆帶過
金額
超過核定標準超收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   三、第十三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

立法理由限定廣告內容,以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並維護社會工作形象。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60311 制定)

限定廣告內容,以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並維護社會工作形象。

(096121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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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