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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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