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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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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遷移或復業準用設立規定。

Q · 社工師事務所要變動,要在什麼時候通知主管機關?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機關備查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8 條,事務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起算點是事實發生日而非方便處理日。若是遷移或復業,第二項規定準用設立規定,等同要重新跑一次完整設立審查與發照程序,不是單純改地址。

白話解讀

事務所開了之後不是「永遠開著」就好。任何重大變動(停業、歇業、改名、換負責人、業務項目變更),你都必須在 30 天內主動報備。這個 30 天不是建議,是法定義務。錯過了,主管機關可以開罰;但更麻煩的是,你的執業執照可能進入「狀態不明」的灰色地帶,未來想復業、轉讓、申請補助時都會卡關。第二項講的是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點:搬遷或復業,要當作「新設事務所」的程序走一次完整的設立流程。很多人以為搬家就是改個地址那麼簡單,結果發現要重新跑核准、重新檢查場地、重新發照。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28 條為事務所狀態異動的報備性規範: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須重新進行設立審查與發照。本條以事後備查取代事前許可,換取業者經營彈性,同時確保主管機關掌握轄區內合法事務所狀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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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業期間我還可以接緊急個案嗎?

原則上不行。停業就是停止業務,期間不能執行社工師業務,否則會被認定為停業期間擅自執業。若仍有零星接案需求,應選擇縮減業務範圍而非全面停業,並先諮詢主管機關承辦人。

Q2搬家為什麼要走完整設立流程?

因為新場地的安全性、隱私性是執業合法性的一部分,須重新檢視諮詢室隔音、隱私保護、無障礙設施等。第二項準用設立規定,建議搬遷預留 6 至 8 週審查期,把搬家日與合法執業日分開規劃。

Q330 天從哪一天起算?

從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例如決定歇業那天,而非你方便去辦理的日子。逾期可能被裁處罰鍰。

Q4社工師事務所停業要報備嗎?

要。停業屬第 28 條規範事項,須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Q5停業和歇業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預計復業;歇業是永久結束。兩者執照處理與未來復業程序完全不同。

Q6什麼叫登記事項變更?

事務所名稱、負責人、業務項目等已登記內容的變動,都屬登記事項變更,須 30 日內報備。

Q7準用設立規定是什麼意思?

遷移或復業比照設立程序辦理,要重新申請、重新審查場地、重新發照,不是改地址而已。

Q8社工師事務所變更怎麼報備?

確認事實發生日 → 判斷異動類型 → 備齊變更文件 → 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縣市社會局處)書面申請。

Q930 天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例如決定歇業那天,不是你方便去辦的那天。

Q10事務所搬家要準備多久?

因準用設立規定要重審場地發照,建議預留 6 至 8 週,把搬家日與合法執業日分開規劃。

Q11逾期沒報備要怎麼補救?

主動補報並附情況說明,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但仍可能依罰則裁處罰鍰。

Q12停業 vs 歇業 報備後差在哪?

停業保留復業可能、執照暫存;歇業執照註銷,重開等同新設,程序更繁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性質程序未來影響
停業暫時停止、預計復業30 日內報請備查復業仍須準用設立規定
歇業永久結束營業30 日內報請備查執照註銷,重開等同新設
登記事項變更名稱、負責人、業務項目等變動30 日內報請備查未報備服務紀錄合法性受質疑
遷移/復業更換場地或重新開業準用設立規定,重新審查發照審查期約 6-8 週,未發照前不得執業

性質

停業
暫時停止、預計復業
歇業
永久結束營業
登記事項變更
名稱、負責人、業務項目等變動
遷移/復業
更換場地或重新開業

程序

停業
30 日內報請備查
歇業
30 日內報請備查
登記事項變更
30 日內報請備查
遷移/復業
準用設立規定,重新審查發照

未來影響

停業
復業仍須準用設立規定
歇業
執照註銷,重開等同新設
登記事項變更
未報備服務紀錄合法性受質疑
遷移/復業
審查期約 6-8 週,未發照前不得執業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立法理由比照律師法、會計師法對專業團體的規定。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十五日更改為三十日以方便社工師辦理相關變更。   三、將第二項修正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11 制定)

比照律師法、會計師法對專業團體的規定。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十五日更改為三十日以方便社工師辦理相關變更。   三、將第二項修正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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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28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