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29 條
- 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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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29條規定,事務所停業歇業遷移須取得案主同意妥善轉介,無承接者由主管機關保存紀錄六個月後銷毀。
Q · 社工師事務所要關門,我的諮商紀錄會怎麼處理?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9 條,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前,必須先取得服務對象同意,才能把紀錄轉介到其他事務所或適當機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若負責社工師死亡或無人承接,全部紀錄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這六個月是你主動申請取回紀錄的最後窗口。
白話解讀
案主把人生最私密的故事交給社工師:家暴、離婚、孩子的精神疾病、債務危機。事務所突然要關門或搬遷時,這些紀錄該怎麼辦?你的案主是不是就這樣被「斷線」?這條法律給出三個強硬規定。第一,停業歇業搬遷必須先取得案主同意,妥善轉介到其他事務所或機構。不是「告訴你一聲」,是「你說好我才能轉」。第二,事務所無法繼續開業時,紀錄交給承接者保存。第三,最關鍵的兜底條款:如果負責社工師死亡或沒有承接者,全部紀錄交給地方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六個月後紀錄消失,這個短期保存期限是法律對隱私和服務延續性的最後妥協。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29 條為社工師事務所結束營業時的紀錄處理規範,建立三層機制:停業歇業遷移須先取得案主同意並妥善轉介、未能繼續開業時紀錄交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兼顧案主隱私自主與服務紀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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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以前接受過諮商,事務所現在已經關了,我可以拿回我的紀錄嗎?▾
看時間點。如果事務所有承接者,可向承接事務所申請。如果沒有承接者、已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社會局處),你只有六個月時間可以申請取回,逾期紀錄會被銷毀。內行人提示:先打電話給原事務所登記的縣市社會局處,問他們有沒有接管該事務所的紀錄、保存期限到何時,這個資訊不會主動公告,必須主動詢問。
Q2事務所沒問我同意就把我轉介出去,我能怎麼辦?▾
這違反本條第1項,你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同時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另外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蒐集違規證據(轉介通知書、新事務所收到紀錄的時間點),若能證明因此受到二次傷害,求償成功率明顯提高。
Q3我是事務所負責人,我哥哥是社工師可以承接我的紀錄嗎?▾
可以,但必須是合法執業的社工師事務所,且須有正式承接協議與案主同意程序。家屬關係不重要,重要的是承接者具備事務所執業資格、能繼續履行紀錄保存與服務延續義務。內行人提示:承接協議要把責任界線寫清楚,例如紀錄錯誤誰負責、舊案主延續諮商爭議如何處理,沒寫清楚未來案主求償時兩邊都會被告。
Q4社會工作師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社工師事務所停業歇業遷移時的紀錄處理,建立同意轉介、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交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三層機制。
Q5什麼是案主同意權?▾
事務所轉介你的服務紀錄前必須先取得你同意,你對紀錄去留有最終決定權,可選擇同意轉介、取回或要求銷毀。
Q6六個月保存後銷毀條款是什麼意思?▾
負責社工師死亡或無承接者時,全部紀錄交地方主管機關保存,滿六個月即依規定銷毀,這是法律對隱私與服務延續性的最後妥協。
Q7誰是合法的紀錄承接者?▾
必須是合法執業的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並訂有正式承接協議與案主同意程序,家屬關係不能取代執業資格。
Q8事務所關了我怎麼拿回諮商紀錄?▾
向承接者申請;若無承接者已交主管機關,須在六個月內向當地社會局處書面申請取回,逾期紀錄銷毀。
Q9事務所沒問我同意就轉介,我怎麼救濟?▾
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第29條第1項,並蒐證後依個資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Q10我是負責人,停業前該怎麼處理紀錄?▾
提前1-2個月準備案主告知與轉介計畫、設計同意書、與承接者簽協議、報主管機關備查。
Q11怎麼查紀錄被哪個單位保管、期限到何時?▾
致電原事務所登記所在地的縣市社會局處詢問是否接管及保存到期日,此資訊不主動公告須主動問。
Q12第29條 vs 第28條差在哪?▾
第28條是停業歇業變更的三十日報備程序,第29條進一步規範紀錄的同意轉介與保存銷毀,兩條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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