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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社會工作師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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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0 條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對社工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業者不得無故拒絕配合。

Q · 主管機關可以隨時來檢查社工師事務所嗎?

可以,依社工師法 30 條於必要時即得檢查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0 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必要時」的判斷權在主管機關,包含定期考核、檢舉案件、補助查核、案主投訴等,不以業者有具體違規事證為前提。被檢查者不得無故拒絕,拒絕配合本身可能構成另一違規事由。

白話解讀

你的事務所今天可能正常營業,明天主管機關就可以推門進來檢查或督導。這條只有一句話卻給了主管機關一把萬能鑰匙:「於必要時」可以對社工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必要時」三個字是裁量空間,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檢舉、定期巡查、政策考核、突發事件等任何理由發動。檢查內容可能包括:紀錄是否依法保存、執業執照是否懸掛、收費標準是否公開、人員資格是否符合、業務範圍是否超出登記。被檢查時你不能拒絕,因為拒絕配合本身就是另一個違規事由。這條是參考心理師法第29條增訂的新條文,補上了原本社工師法對事務所監督的真空。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0 條為事務所事中監督的概括授權條款,賦予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行政檢查或督導考核之權限,補足事前許可(執照核發)與事後裁罰之間的監督真空,性質屬行政檢查,受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來檢查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已給予主管機關檢查權限,拒絕配合本身可能構成另一個違規事由。但你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檢查通知書、明確檢查範圍;對與檢查無關之個案紀錄、私人通訊,可主張個資保護要求區隔處理,這是合法的自我保護。

Q2「必要時」到底是什麼標準?

本條沒有明文限定,實務上包含定期考核、檢舉案件、補助核銷查核、案主投訴、產業普查等,主管機關有相當裁量空間,但仍受比例原則和正當程序限制。若檢查明顯欠缺合理理由,可提行政訴訟主張濫權。

Q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被檢查怎麼辦?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與檢查通知書、確認範圍,備齊紀錄與執照,由負責社工師親自陪同配合,不簽不確認的紀錄。

Q4社工師法第 30 條是什麼?

事務所事中監督的概括授權,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工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

Q5「必要時」是什麼意思?

授予主管機關發動檢查的裁量用語,含定期考核、檢舉、補助查核、投訴等,不需先有違規事證。

Q6什麼叫督導考核?

兼具輔導與監督的考核,以了解事務所運作品質為主,但得作為後續裁處的事實基礎。

Q7社工師事務所被檢查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拒絕配合可能另構成違規;但可要求出示身分與通知書,對無關個案紀錄主張個資保護區隔。

Q8被檢查前要準備哪些文件?

案件紀錄、執業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人員資格證明、業務登記範圍等對應文件。

Q9對檢查結果或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提訴願,得主張檢查逾越「必要時」界線或程序瑕疵,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平時就準備好不怕檢查?

建立每月內部自查清單,把紀錄、執照、收費標準維持在隨時可被檢查的狀態。

Q11行政檢查 vs 督導考核差在哪?

檢查偏查察是否合規,督導考核兼輔導;兩者都源於第30條,發現重大違規都可轉立案調查。

Q12第30條檢查 vs 正式立案調查差在哪?

30條檢查不需違規事證即可發動,立案調查須有具體違規事實;妨礙立案調查不利認定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行政檢查(第30條)督導考核(第30條)正式立案調查
發動門檻必要時即可,不需違規事證配合政策、品質考核,預防性須有具體違規事實或檢舉
性質事中監督、行政檢查輔導兼監督裁罰前調查程序
拒絕後果拒絕配合可另構成違規拒絕配合可另構成違規妨礙調查加重不利認定
救濟對後續處分提訴願對後續處分提訴願對裁罰處分提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檢查(第30條)

發動門檻
必要時即可,不需違規事證
性質
事中監督、行政檢查
拒絕後果
拒絕配合可另構成違規
救濟
對後續處分提訴願

督導考核(第30條)

發動門檻
配合政策、品質考核,預防性
性質
輔導兼監督
拒絕後果
拒絕配合可另構成違規
救濟
對後續處分提訴願

正式立案調查

發動門檻
須有具體違規事實或檢舉
性質
裁罰前調查程序
拒絕後果
妨礙調查加重不利認定
救濟
對裁罰處分提訴願、行政訴訟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工作之社會工作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與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發起人員額。

(096121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心理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加主管機關對事務所之查核之功能。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0311 制定)

明定直轄市與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發起人員額。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心理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加主管機關對事務所之查核之功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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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