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 1.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 2.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1 條規定,社工師非加入公會不得執業,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形成雙向強制。
Q · 考過社工師證照後可以直接接案嗎?
不行,要先加入公會;但公會也不得拒收你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1 條,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考取證書只是取得資格,加入執業所在地的社會工作師公會才是合法執業的前提。同條第二項同時規定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形成雙向強制:個人不得跳過公會自行執業,公會也不得以個人恩怨或地域考量把符合資格者擋在門外。
白話解讀
考過社工師證照不等於可以執業。你還有最後一道門:加入公會。沒加入,技術上你只是「有證照的人」,不是「在執業的社工師」。這條法律的設計很巧妙:它一方面強迫你必須加入公會(強制入會),另一方面強迫公會必須收你(不得拒絕入會)。這是一個雙向強制:個人不能跳過公會自己執業,公會不能用各種理由把人擋在門外。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公會有自律功能(懲戒違規會員)和集體談判功能(爭取勞動條件、政策影響力),少了任何一邊都會讓制度失衡。如果讓公會自由收人,公會可能變成既得利益者的俱樂部;如果讓社工師自由執業不入會,公會會失去自律工具。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1 條為社工師執業要件之強制性規範,建立「強制入會」與「公會不得拒絕加入」的雙向強制: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者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而公會對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亦負有強制收受義務,藉以兼顧專業自律與防止公會排他壟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考過社工師證照但不想加入公會,可以自己接案嗎?
不行。本條第1項明確規定「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沒加入公會接案等於違法執業,會被處以罰鍰甚至廢止證書。只要被檢舉,主管機關一查就會發現沒有公會會籍。若真的不想加入公會,唯一合法選項是不執業,光持有證書沒問題。
Q2公會說我資格不符不讓我加入,我能怎麼辦?
先確認對方理由是否合理。已取得社工師證書者,公會原則上不能拒絕加入(本條第2項)。被拒絕後先要求公會出具書面理由,這份文件是後續救濟(檢舉、訴願、行政訴訟)的關鍵證據;口頭拒絕沒有書面,主管機關介入時無法明確判斷是非。
Q3我搬到別的縣市還要重新加公會嗎?
視縣市公會章程而定。多數情況下在哪個縣市執業就須加入該縣市公會,長期搬遷且不再在原縣市執業可辦理轉會。同時在多縣市接案者可能被要求加入多個公會繳多份會費,跨縣市工作型態建議事先諮詢執業地公會。
Q4社工師一定要加入公會嗎?
是。社會工作師法第31條規定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加入公會是合法執業的法定前提。
Q5社會工作師法第31條是什麼?
規範社工師執業要件的條文,建立強制入會與公會不得拒絕加入的雙向強制設計。
Q6什麼叫公會不得拒絕加入?
公會只能就資料是否齊備、會費是否繳納等程序審查,不能以個人恩怨或地域考量拒收符合資格者。
Q7社工師強制入會跟律師強制入會差在哪?
制度設計平行一致,律師法第11條、心理師法第38條同採強制入會+強制收人,社工師法第31條屬同一立法體系。
Q8社工師怎麼加入公會?
確認執業地公會 → 備齊證書與執業登記文件 → 遞交入會申請(全程留存收件紀錄)→ 完成入會。
Q9公會拖延或拒絕入會怎麼救濟?
先索取書面拒絕理由,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向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社政單位檢舉、申訴,必要時提訴願。
Q10怎麼證明公會在實質拒絕入會?
以掛號回執、收件章、Email、會議紀錄等書面證據,證明文件已齊備而公會逾章程審查期限未決定。
Q11跨縣市執業要怎麼處理公會會籍?
以主要執業地公會為主,長期搬遷辦理轉會;零星跨縣市接案通常不引發爭議,但被檢舉就有風險。
Q12只持有證書不執業也要加入公會嗎?
不用。第31條限制的是「執行業務」,純持有證書不執業不受強制入會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tatute | Mandatory membership | Association must accept |
|---|---|---|---|
| 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師法第31條 | 是 | 是 |
| 律師 | 律師法第11條 | 是 | 是 |
| 心理師 | 心理師法第38條 | 是 | 是 |
Statute
- 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師法第31條
- 律師
- 律師法第11條
- 心理師
- 心理師法第38條
Mandatory membership
- 社會工作師
- 是
- 律師
- 是
- 心理師
- 是
Association must accept
- 社會工作師
- 是
- 律師
- 是
- 心理師
- 是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省社會工作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
立法理由比照醫師法,規定省公會由縣(市)公會組成。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非名詞
比照醫師法,規定省公會由縣(市)公會組成。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