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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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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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公會採一區一會原則,依行政區域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同一區域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Q · 社工公會可以有好幾個讓我選嗎?
不行。同一縣市同級只能有一個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32條,社會工作師公會以現有行政區域劃分,分直轄市公會與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換言之,你執業所在縣市只有一個公會,加上第31條「不入會不得執業」,等於沒有第二選擇,無法以「換公會」抗議。
白話解讀
你可能沒注意過: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台灣的每個直轄市、每個縣市,「同一級只能有一個」。這不是自然演化的結果,是法律明文規定。再加上前一條(第31條)規定社工不入會不得執業,等於:在你居住的這個縣市,你想當社工,只有一個公會可以加入,沒有第二選擇。這條看起來只是無聊的組織區域劃分,實際上它鞏固了一個非常特別的權力結構:公會具有準強制的壟斷地位。理解這點之後,你看公會的會費調整、章程修改、理監事選舉,眼光會完全不同。這不是社團,這是一個你必須加入、又是當地唯一選項的法定組織。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32條為公會組織區域規範,採「一區一會」原則:社會工作師公會依行政區域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兩級,得另設全國聯合會,且同一區域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使各縣市公會成為當地社工的法定單一窗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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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同時加入兩個縣市的公會嗎?
原則上不行。第31條規定社工要加入執業所在地的公會,加上本條的一區一會,你的會籍綁定執業地。跨區執業(例如台北住、新北上班)就加入新北的公會。搬到外縣市或變更執業地點要記得辦理會籍移轉,否則執業合法性會出問題。
Q2為什麼不能同一縣市有多個公會?
立法理由是避免分裂、維持專業統一管理,本條最後一句『以一個為限』就是這個壟斷的法源。實務上這個設計讓公會具有壟斷地位,公會運作不佳時會員只能從內部改革,無法用腳投票,是長期被討論的制度爭議。
Q3社工公會一區一會是什麼意思?
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只能有一個,使該公會成為當地社工的法定唯一窗口。
Q4社會工作師公會分幾級?
兩級: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另得設全國聯合會作為跨區整合層。
Q5全國聯合會是什麼?
由各地方公會發起組成的全國性整合組織,條文用『得設』屬授權非強制。
Q6什麼是公會的組織區域?
依現有行政區域劃定的公會管轄與會籍範圍界線,會籍綁定執業所在地。
Q7社工搬到別的縣市公會怎麼辦?
依第11條30日內報請原機關備查,再退原公會、入新執業地公會,避免會籍空窗。
Q8怎麼加入社工公會?
拿到社工師證書、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執業登記,加入當地唯一公會繳費入會。
Q9怎麼成立一個新的社工公會?
該直轄市或縣市社工須達15人以上(第33條)才能成立,且該區同級無既存公會。
Q10對公會決策不滿要怎麼改變?
因一區一會無外部競爭,只能透過會員大會發言、理監事選舉投票從內部改革。
Q11社工一區一會 vs 律師一縣一會差在哪?
兩者同屬專業團體強制公會模式,律師依律師法、社工依本法第32條,制度邏輯一致。
Q12直轄市公會 vs 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前者強制(同級一個為限)對應地方執業者,後者『得設』屬授權整合層非強制。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應由省或直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三個以上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比照醫師法,規定全國性組織由省(市)公會組成。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我國行政區域變更,將「省(市)」改為「直轄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比照醫師法,規定全國性組織由省(市)公會組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我國行政區域變更,將「省(市)」改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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