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2 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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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公會採一區一會原則,依行政區域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同一區域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Q · 社工公會可以有好幾個讓我選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32條,社會工作師公會以現有行政區域劃分,分直轄市公會與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換言之,你執業所在縣市只有一個公會,加上第31條「不入會不得執業」,等於沒有第二選擇,無法以「換公會」抗議。
白話解讀
你可能沒注意過: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台灣的每個直轄市、每個縣市,「同一級只能有一個」。這不是自然演化的結果,是法律明文規定。再加上前一條(第31條)規定社工不入會不得執業,等於:在你居住的這個縣市,你想當社工,只有一個公會可以加入,沒有第二選擇。這條看起來只是無聊的組織區域劃分,實際上它鞏固了一個非常特別的權力結構:公會具有準強制的壟斷地位。理解這點之後,你看公會的會費調整、章程修改、理監事選舉,眼光會完全不同。這不是社團,這是一個你必須加入、又是當地唯一選項的法定組織。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32條為公會組織區域規範,採「一區一會」原則:社會工作師公會依行政區域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兩級,得另設全國聯合會,且同一區域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使各縣市公會成為當地社工的法定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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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同時加入兩個縣市的公會嗎?▾
原則上不行。第31條規定社工要加入執業所在地的公會,加上本條的一區一會,你的會籍綁定執業地。跨區執業(例如台北住、新北上班)就加入新北的公會。搬到外縣市或變更執業地點要記得辦理會籍移轉,否則執業合法性會出問題。
Q2為什麼不能同一縣市有多個公會?▾
立法理由是避免分裂、維持專業統一管理,本條最後一句『以一個為限』就是這個壟斷的法源。實務上這個設計讓公會具有壟斷地位,公會運作不佳時會員只能從內部改革,無法用腳投票,是長期被討論的制度爭議。
Q3社工公會一區一會是什麼意思?▾
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只能有一個,使該公會成為當地社工的法定唯一窗口。
Q4社會工作師公會分幾級?▾
兩級: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另得設全國聯合會作為跨區整合層。
Q5全國聯合會是什麼?▾
由各地方公會發起組成的全國性整合組織,條文用『得設』屬授權非強制。
Q6什麼是公會的組織區域?▾
依現有行政區域劃定的公會管轄與會籍範圍界線,會籍綁定執業所在地。
Q7社工搬到別的縣市公會怎麼辦?▾
依第11條30日內報請原機關備查,再退原公會、入新執業地公會,避免會籍空窗。
Q8怎麼加入社工公會?▾
拿到社工師證書、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執業登記,加入當地唯一公會繳費入會。
Q9怎麼成立一個新的社工公會?▾
該直轄市或縣市社工須達15人以上(第33條)才能成立,且該區同級無既存公會。
Q10對公會決策不滿要怎麼改變?▾
因一區一會無外部競爭,只能透過會員大會發言、理監事選舉投票從內部改革。
Q11社工一區一會 vs 律師一縣一會差在哪?▾
兩者同屬專業團體強制公會模式,律師依律師法、社工依本法第32條,制度邏輯一致。
Q12直轄市公會 vs 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前者強制(同級一個為限)對應地方執業者,後者『得設』屬授權整合層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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