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3 條
- 1.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 2.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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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社工達 15 人以上得成立區域公會,不足者加入鄰近公會;全國聯合會須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成立後始得發起。
Q · 成立一個社會工作師公會需要幾個人?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的社會工作師達 15 人以上,才得成立該區域的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 15 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第二項規定,全國聯合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得發起組織。這兩個門檻直接決定偏鄉社工有沒有本地公會、以及全國層級的代表權何時形成。
白話解讀
15 個人。這就是台灣某個縣市要成立自己的社工公會所需要的最低門檻。看起來不多,但對人口稀少的離島和偏遠縣市(連江、金門、澎湖、花蓮部分區域)這個數字過去就是難關。法律的解法是「不夠就加入鄰近區域」,這幾個字決定了一件事:你的公會所在地不一定就是你的執業地。如果你在連江執業但連江沒有公會,你要加入鄰近的(通常是基隆或宜蘭),代表你開會、繳費、投票都要跨海。再往上看,全國聯合會要等到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會成立後才能發起。這條的兩個數字(15 人、三分之一)決定了整個社工專業組織能不能被「全國代表」。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為社工專業組織的成立門檻規範,明定區域公會成立的最低人數(15 人)與不足時的併入機制(加入鄰近區域公會),並設定全國聯合會的發起門檻(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構成社工專業自治組織由地方到全國的層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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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縣市沒有社會工作師公會怎麼辦?▾
依本條第一項,加入鄰近區域的公會,實務上由主管機關或鄰近公會公告接受跨區會員。內行人提示:跨區會籍要注意鄰近公會章程是否對跨區會員的投票權、理監事候選資格有特別限制,有些章程規定非本地會員不得擔任理監事,加入前先看清楚。
Q2全國聯合會還沒成立的時候,社工有沒有全國代表?▾
沒有正式的全國組織。本條規定要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成立後才能發起全國聯合會,過渡期內社工專業在中央政策制定中沒有單一窗口代言,實務上由主管機關召集各縣市公會代表臨時聯席,但政治份量遠不如正式的全國聯合會。
Q3社會工作師公會成立要幾個人?▾
區域社工達 15 人以上才得成立該區域公會,不足 15 人加入鄰近區域公會。
Q4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是什麼?▾
由地方公會組成的全國層級代表組織,須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得發起。
Q5什麼叫「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本地社工不足 15 人無法成立公會時,依法併入鄰近縣市公會取得會籍。
Q6社工一定要加入公會嗎?▾
依第 31 條非加入公會不得執業,本條 15 人門檻在強制入會制度下才有實質意義。
Q7我的縣市社工不到 15 人怎麼辦?▾
依第一項加入鄰近區域公會,由主管機關或鄰近公會公告接受跨區會員,注意章程對跨區會員投票與候選的限制。
Q8想發起本地社工公會要怎麼做?▾
達 15 人後依人民團體法:召集發起人 → 申請許可 → 組籌備會 → 成立大會選理監事 → 報請立案。
Q9全國聯合會怎麼發起?▾
確認已有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再由這些公會依人民團體法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
Q10跨區加入公會後會員權利怎麼確認?▾
查鄰近公會章程關於跨區會員的投票權、理監事候選資格,必要時向公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後再加入。
Q11社會工作師公會 vs 社會工作師職業工會差在哪?▾
公會是專業自治團體且為執業前提(第 31 條),工會是勞動權益組織不影響執業資格,兩者性質與功能完全不同。
Q12縣市公會 vs 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縣市公會管地方會員與在地會務,全國聯合會是跨縣市的全國代表,須三分之一縣市公會成立後才能發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社會工作師公會 | 社會工作師職業工會 |
|---|---|---|
| 性質 | 專業自治團體(人民團體法) | 勞動權益組織(工會法) |
| 與執業關係 | 非加入不得執業(第 31 條) | 非執業必要條件 |
| 主要功能 | 專業自律、會員管理、懲戒移付 | 團體協商、勞動條件爭取 |
| 成立門檻 | 區域達 15 人(本條) | 依工會法規定之發起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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