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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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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2. 2.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社工達 15 人以上得成立區域公會,不足者加入鄰近公會;全國聯合會須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成立後始得發起。

Q · 成立一個社會工作師公會需要幾個人?

15 人。不足 15 人就加入鄰近區域公會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的社會工作師達 15 人以上,才得成立該區域的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 15 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第二項規定,全國聯合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得發起組織。這兩個門檻直接決定偏鄉社工有沒有本地公會、以及全國層級的代表權何時形成。

白話解讀

15 個人。這就是台灣某個縣市要成立自己的社工公會所需要的最低門檻。看起來不多,但對人口稀少的離島和偏遠縣市(連江、金門、澎湖、花蓮部分區域)這個數字過去就是難關。法律的解法是「不夠就加入鄰近區域」,這幾個字決定了一件事:你的公會所在地不一定就是你的執業地。如果你在連江執業但連江沒有公會,你要加入鄰近的(通常是基隆或宜蘭),代表你開會、繳費、投票都要跨海。再往上看,全國聯合會要等到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會成立後才能發起。這條的兩個數字(15 人、三分之一)決定了整個社工專業組織能不能被「全國代表」。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為社工專業組織的成立門檻規範,明定區域公會成立的最低人數(15 人)與不足時的併入機制(加入鄰近區域公會),並設定全國聯合會的發起門檻(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構成社工專業自治組織由地方到全國的層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縣市沒有社會工作師公會怎麼辦?

依本條第一項,加入鄰近區域的公會,實務上由主管機關或鄰近公會公告接受跨區會員。內行人提示:跨區會籍要注意鄰近公會章程是否對跨區會員的投票權、理監事候選資格有特別限制,有些章程規定非本地會員不得擔任理監事,加入前先看清楚。

Q2全國聯合會還沒成立的時候,社工有沒有全國代表?

沒有正式的全國組織。本條規定要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成立後才能發起全國聯合會,過渡期內社工專業在中央政策制定中沒有單一窗口代言,實務上由主管機關召集各縣市公會代表臨時聯席,但政治份量遠不如正式的全國聯合會。

Q3社會工作師公會成立要幾個人?

區域社工達 15 人以上才得成立該區域公會,不足 15 人加入鄰近區域公會。

Q4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是什麼?

由地方公會組成的全國層級代表組織,須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得發起。

Q5什麼叫「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本地社工不足 15 人無法成立公會時,依法併入鄰近縣市公會取得會籍。

Q6社工一定要加入公會嗎?

依第 31 條非加入公會不得執業,本條 15 人門檻在強制入會制度下才有實質意義。

Q7我的縣市社工不到 15 人怎麼辦?

依第一項加入鄰近區域公會,由主管機關或鄰近公會公告接受跨區會員,注意章程對跨區會員投票與候選的限制。

Q8想發起本地社工公會要怎麼做?

達 15 人後依人民團體法:召集發起人 → 申請許可 → 組籌備會 → 成立大會選理監事 → 報請立案。

Q9全國聯合會怎麼發起?

確認已有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再由這些公會依人民團體法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

Q10跨區加入公會後會員權利怎麼確認?

查鄰近公會章程關於跨區會員的投票權、理監事候選資格,必要時向公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後再加入。

Q11社會工作師公會 vs 社會工作師職業工會差在哪?

公會是專業自治團體且為執業前提(第 31 條),工會是勞動權益組織不影響執業資格,兩者性質與功能完全不同。

Q12縣市公會 vs 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縣市公會管地方會員與在地會務,全國聯合會是跨縣市的全國代表,須三分之一縣市公會成立後才能發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職業工會
性質專業自治團體(人民團體法)勞動權益組織(工會法)
與執業關係非加入不得執業(第 31 條)非執業必要條件
主要功能專業自律、會員管理、懲戒移付團體協商、勞動條件爭取
成立門檻區域達 15 人(本條)依工會法規定之發起人數

社會工作師公會

性質
專業自治團體(人民團體法)
與執業關係
非加入不得執業(第 31 條)
主要功能
專業自律、會員管理、懲戒移付
成立門檻
區域達 15 人(本條)

社會工作師職業工會

性質
勞動權益組織(工會法)
與執業關係
非執業必要條件
主要功能
團體協商、勞動條件爭取
成立門檻
依工會法規定之發起人數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立法理由以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之特性常涉及其他領域,如醫療、教育、犯罪矯治、勞工等業務,應接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以示權責相稱。

(0961219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 (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社會工作師法已施行滿八年,全國之社會工作師亦已近二千人,故各縣市應已有足夠人數可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在當地公會尚未成立前,社會工作師應就目前已成立之公會擇一加入,俾利納入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11 制定)

以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之特性常涉及其他領域,如醫療、教育、犯罪矯治、勞工等業務,應接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以示權責相稱。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社會工作師法已施行滿八年,全國之社會工作師亦已近二千人,故各縣市應已有足夠人數可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在當地公會尚未成立前,社會工作師應就目前已成立之公會擇一加入,俾利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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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