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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 三、第十二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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