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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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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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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 三、
第十二條
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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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取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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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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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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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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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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