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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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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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5 條規定,社工公會理事長與理、監事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連續兩任六年。
Q · 社工公會理事長可以一直連任下去嗎?
不行,連選只得連任一次,最多連續兩任六年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5 條,社工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但只有理事長有連任限制:連選得連任一次,即最多連續擔任兩任共六年。實務通說認為「連任一次」指「連續」連任只能一次,卸任後隔一屆仍可再參選,因此可能出現同一人多年間斷擔任理事長的情況。
白話解讀
公會的理事長,最多做兩任六年。理監事一任三年。這個天花板不是公會自己決定的,是法律寫死的。為什麼這個數字重要?因為公會章程修改、會費調整、執業倫理規範、與政府協商的代表,這些都掌握在理事會手上。一個理事長如果可以無限連任,他就有時間慢慢佈局自己的派系,公會會變成個人王國。三年加三年(連任一次)的設計,強迫每六年換一次最高權力人選。但魔鬼藏在「一次」這個字裡:依實務見解,理事長卸任後可以中間隔一屆再回來選,所以實務上會有「夫妻檔」「師徒檔」交替當理事長的情況。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也是社工界選舉的常見戲碼。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5 條為公會職員任期的組織性規範:明定社會工作師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並就理事長設「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權力輪替上限,是公會民主治理與權力固化防線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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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理事長連任一次後就完全不能再選了嗎?
依本條文字「連選得連任一次」,意思是「連續」連任只能一次。實務通說和大部分公會章程解讀為:卸任後隔一屆可以再選,也就是「可以做兩屆、隔一屆、再做兩屆」。內行人提示:這個解讀曾在某些專業公會引發訴訟爭議,建議先看所屬公會章程是否有更嚴格規定(章程可加嚴但不能放寬法律規定)。
Q2理監事改選後,舊章程的規定還算數嗎?
算。理監事換人不影響章程效力,章程修改要經會員大會。但新理事會可以推動章程修改提案。內行人提示:改選後的第一次理監事會通常是政治權力重組的關鍵時刻,誰能進入常務理事會、誰當財務或學術召集人,決定後續三年的議程主導權。
Q3社工公會理事長任期多久?最多可以做幾年?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因此最多連續擔任兩任、合計六年。理事與監事任期同樣三年,但本條只對理事長明定連任上限。內行人提示:六年是一個完整的中型政策週期,理解這個節奏就能判斷公會重大議案的推動時機。
Q4社工公會理事長任期多久?最多做幾年?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連續兩任合計六年;理監事任期同為三年。
Q5「連選得連任一次」是什麼意思?
指連續連任以一次為限,依實務通說卸任隔一屆後仍可再參選,不是終身只能兩任。
Q6理事長和理監事的任期規定差在哪?
三者任期都是三年,但連任上限只明定於理事長,理監事連任回歸章程與人民團體法。
Q7公會選任職員要依哪部法辦理?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選任職員選舉程序適用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
Q8怎麼參選社工公會理監事?
先確認會員資格 → 關注改選公告 → 確認任期與章程規定 → 完成候選登記或連署 → 會員大會投票。
Q9怎麼判斷現任理事長還能不能連任?
查他是否已連任過一次:若是連續第二任屆滿就不得再連續連任,須隔屆才能再選。
Q10公會章程可以加嚴任期限制嗎?怎麼做?
可以,透過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加嚴(如限終身一任),但不得放寬法律的三年與連任一次規定。
Q11理監事改選後要怎麼選出理事長?
由當選理事於理事會中互選產生理事長,程序依章程與人民團體法辦理。
Q12社工公會 vs 醫師/律師公會理事長任期差在哪?
多數專業公會採相同的三年加連選得連任一次設計,差異主要在各自章程的加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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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Term | Reelection limit |
|---|---|---|
| 理事長 | 三年 | 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連續兩任六年) |
| 理事 | 三年 | 本條未設限,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 |
| 監事 | 三年 | 本條未設限,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 |
Term
- 理事長
- 三年
- 理事
- 三年
- 監事
- 三年
Reelection limit
- 理事長
- 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連續兩任六年)
- 理事
- 本條未設限,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
- 監事
- 本條未設限,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理事名額如下: 一、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前項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召集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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