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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社會工作師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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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規定,社工公會選任職員的選舉依人民團體法辦理,非本法自訂,找規則要翻人民團體法。

Q · 社工公會的選舉規則寫在社會工作師法嗎?

不在。本條把規則指向人民團體法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候選人資格、提名方式、選舉與開票程序、爭議解決、罷免與補選,全部適用人民團體法及公會章程,社會工作師法本身對這些事項幾乎沉默。找規則時要打開人民團體法,指錯法典會在程序上失分。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把皮球踢給別的法律的條文。它說:公會的選任職員怎麼選,依「人民團體法」辦理。這代表你想了解公會選舉規則(候選人資格、選票格式、爭議處理、罷免程序),不在這部法找答案,要打開人民團體法。對於想參選公會理監事的人,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它「說了什麼」,而在它「指向哪裡」。指錯地方就會讓你輸掉一場可以贏的選舉。實務上很多公會選舉爭議(候選人資格爭議、開票過程瑕疵、會員代表資格認定)都不是社會工作師法的問題,是人民團體法的問題。如果你的律師只看本法不看人民團體法,你的選舉訴訟會輸得莫名其妙。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為準用性(指引性)條款,明定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之選任,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其效果是將公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格、選舉程序、爭議救濟等規範統一交由人民團體法處理,而非由社會工作師法自行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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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規範在哪?

在人民團體法及該公會章程,不在本法。人民團體法規定理監事候選人的基本資格,公會章程可以加嚴但不能放寬。內行人提示:競選前要把人民團體法、公會章程、主管機關函釋三份文件都看過,主管機關函釋常常是決勝關鍵。

Q2如果公會選舉有舞弊,可以打民事訴訟嗎?

不行。選舉爭議要走內部申訴、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訴願到行政訴訟,民事法院會以不屬於民事範圍駁回。內行人提示:選舉爭議的時效很短,通常是決議後 30 天內提異議,發現問題的當下先看時間軸再行動。

Q3社工公會選舉規則規定在哪部法律?

在人民團體法及各公會章程,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只是把規則指過去,本法不訂細節。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是什麼?

是準用(指引)條款,把公會選任職員的選舉規範交由人民團體法處理。

Q5什麼叫選任職員?

指由會員選舉產生的理事、監事與理事長等公會幹部,對應本法第 35 條的任期規定。

Q6準用人民團體法的範圍有多廣?

從候選人資格、提名方式、選舉程序、爭議解決到罷免補選幾乎全部,本法在這些事項上沉默。

Q7社工公會選舉有爭議怎麼救濟?

當場書面記錄瑕疵 → 依章程內部申訴 → 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

Q8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理監事候選人資格?

對照人民團體法的候選人資格 + 公會章程(章程可加嚴)+ 主管機關函釋三份文件。

Q9對選舉結果不服要在多久內提異議?

依人民團體法及公會章程,通常為決議後一定日數內(常見 30 天),逾期失權。

Q10怎麼保全選舉瑕疵的證據?

在爭議發生當下立即書面記錄時間、地點、目擊者與瑕疵內容,事後再補述效力會打折。

Q11公會選舉爭議走民事訴訟 vs 行政救濟差在哪?

民事訴訟會被以不屬民事範圍駁回;正確是行政救濟(申訴、主管機關、訴願、行政訴訟)。

Q12社會工作師法 vs 人民團體法,公會選舉看哪部?

看人民團體法。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只是指引條款,實體規範在人民團體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役員の選任)— 社会福祉士会等職能団体役員選任の準拠枠組
韓國민법 제57조·제58조(사단법인 이사)및 사회복지사업법상 협회 규정
中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负责人的选举)
德國BGB §§ 26, 27(Vorstand des Vereins)— Vereinsrecht als Rahmen für Berufsverbände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élection des dirigea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遵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 人民團體法法規
(08603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遵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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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