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規定,社工公會選任職員的選舉依人民團體法辦理,非本法自訂,找規則要翻人民團體法。
Q · 社工公會的選舉規則寫在社會工作師法嗎?
不在。本條把規則指向人民團體法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候選人資格、提名方式、選舉與開票程序、爭議解決、罷免與補選,全部適用人民團體法及公會章程,社會工作師法本身對這些事項幾乎沉默。找規則時要打開人民團體法,指錯法典會在程序上失分。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把皮球踢給別的法律的條文。它說:公會的選任職員怎麼選,依「人民團體法」辦理。這代表你想了解公會選舉規則(候選人資格、選票格式、爭議處理、罷免程序),不在這部法找答案,要打開人民團體法。對於想參選公會理監事的人,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它「說了什麼」,而在它「指向哪裡」。指錯地方就會讓你輸掉一場可以贏的選舉。實務上很多公會選舉爭議(候選人資格爭議、開票過程瑕疵、會員代表資格認定)都不是社會工作師法的問題,是人民團體法的問題。如果你的律師只看本法不看人民團體法,你的選舉訴訟會輸得莫名其妙。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為準用性(指引性)條款,明定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之選任,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其效果是將公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格、選舉程序、爭議救濟等規範統一交由人民團體法處理,而非由社會工作師法自行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規範在哪?
在人民團體法及該公會章程,不在本法。人民團體法規定理監事候選人的基本資格,公會章程可以加嚴但不能放寬。內行人提示:競選前要把人民團體法、公會章程、主管機關函釋三份文件都看過,主管機關函釋常常是決勝關鍵。
Q2如果公會選舉有舞弊,可以打民事訴訟嗎?
不行。選舉爭議要走內部申訴、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訴願到行政訴訟,民事法院會以不屬於民事範圍駁回。內行人提示:選舉爭議的時效很短,通常是決議後 30 天內提異議,發現問題的當下先看時間軸再行動。
Q3社工公會選舉規則規定在哪部法律?
在人民團體法及各公會章程,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只是把規則指過去,本法不訂細節。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是什麼?
是準用(指引)條款,把公會選任職員的選舉規範交由人民團體法處理。
Q5什麼叫選任職員?
指由會員選舉產生的理事、監事與理事長等公會幹部,對應本法第 35 條的任期規定。
Q6準用人民團體法的範圍有多廣?
從候選人資格、提名方式、選舉程序、爭議解決到罷免補選幾乎全部,本法在這些事項上沉默。
Q7社工公會選舉有爭議怎麼救濟?
當場書面記錄瑕疵 → 依章程內部申訴 → 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
Q8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理監事候選人資格?
對照人民團體法的候選人資格 + 公會章程(章程可加嚴)+ 主管機關函釋三份文件。
Q9對選舉結果不服要在多久內提異議?
依人民團體法及公會章程,通常為決議後一定日數內(常見 30 天),逾期失權。
Q10怎麼保全選舉瑕疵的證據?
在爭議發生當下立即書面記錄時間、地點、目擊者與瑕疵內容,事後再補述效力會打折。
Q11公會選舉爭議走民事訴訟 vs 行政救濟差在哪?
民事訴訟會被以不屬民事範圍駁回;正確是行政救濟(申訴、主管機關、訴願、行政訴訟)。
Q12社會工作師法 vs 人民團體法,公會選舉看哪部?
看人民團體法。社會工作師法第 36 條只是指引條款,實體規範在人民團體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遵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 人民團體法法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遵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