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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社會工作師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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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2. 2.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37條規定,租借社工師證照者廢止其證書或開業執照,涉刑責移送檢方,使用者另罰2至10萬元。

Q · 社工師把證書借給機構掛名,會怎樣?

證書直接被廢止,使用者另罰2到10萬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37條,社工師違反第23條出借、出租或同意他人使用證書或開業執照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若期間涉及詐領補助、偽造文書等情事,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承租或借用證照的一方(多為機構),另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處分是「廢止」而非「警告」或「停業」,等於永久喪失執業身分。

白話解讀

你以為「借牌」這種事只發生在工程界、診所、藥局?社工這行也有。某些機構為了壓低人事成本或衝評鑑,會找有社工師證書的人「掛名」,每個月給你幾千塊,你不用真的去上班。聽起來是無本生意,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你的證書直接被廢止,從此不能再用社工師身分執業,賠掉的是一輩子考來的資格,加上二萬到十萬罰鍰。更狠的是,如果掛名期間機構出事(虛報補助、違法安置案主),你還會被移送地檢署,承擔詐欺、偽造文書的刑責。考過社工師專技高考的人都知道那有多難考,及格率長年在 10% 上下。一個月幾千塊的「閒錢」,換你十年寒窗的證書加上前科紀錄,這筆帳怎麼算都不划算。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37條為租借證照之罰則規定:社會工作師違反第23條,將證書或開業執照出借、出租或同意他人使用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證書或開業執照,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租借證照之使用者另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本條同時規範出借人與使用人,補上只罰一方的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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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工師把證書借給機構掛名違法嗎?

違法。屬社會工作師法第23條租借證照,依第37條主管機關應廢止證書或開業執照,使用機構另罰2至10萬元。

Q2租借社工師證照會被廢止證書嗎?

會。處分是廢止而非警告或停業,廢止後不得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是本行最重的行政處分。

Q3掛名社工師會有刑事責任嗎?

可能。若掛名期間機構詐領補助或製作不實文書,出借人可能涉詐欺、偽造文書罪而被移送檢方。

Q4社工師借證書給機構掛名會怎樣?

屬第23條租借證照,依第37條廢止證書或開業執照,使用機構另罰2至10萬,涉刑責並移送檢方。

Q5社會工作師法第3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租借證照的罰則:出借人廢證、移送檢方,使用人罰2至10萬,補上只罰一方的漏洞。

Q6什麼叫租借證照?

把證書或開業執照出借、出租或同意他人使用,使無資格者以你的名義執業,即構成租借。

Q7廢止證書跟停業有什麼不同?

停業是暫時,廢止是消滅資格、永久不能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是本行最重的行政處分。

Q8離職時怎麼避免證書被繼續掛名?

以email或LINE書面聲明證書不再供原單位使用,並要求機構向主管機關更新登記留存。

Q9發現名字被機構盜用怎麼辦?

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檢舉並報案,保留報案紀錄證明非同意使用,多被視為被害人。

Q10借用證照的機構會被罰多少?

依第37條第2項,使用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機構違法另負相關責任。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同意出借?

保留拒絕掛名的對話紀錄、離職終止聲明、報案三聯單,舉證自己未同意使用是免責關鍵。

Q12出借人和使用人誰罰得重?

出借社工師被廢證(永久失資格)並可能涉刑責,使用機構罰2至10萬,出借人實質損失更大。

立法沿革 3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402 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地方主管機關」僅直轄市及縣(市)有之,並配合本法其他條文之用語,爰將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612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明訂主管機關有逕行廢止執照之職權。

(08603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402 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僅直轄市及縣(市)有之,並配合本法其他條文之用語,爰將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明訂主管機關有逕行廢止執照之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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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37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