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2. 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