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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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前項規定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38 條規定事務所違反廣告限制罰六千至三萬元,違反業務紀錄保存或收費公開義務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屆期不改善可連續處罰或廢照。
Q · 社工師事務所亂打廣告或紀錄沒留,會被罰多少?
廣告違規罰六千到三萬,紀錄或收費違規罰三千到一萬五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8 條:事務所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廣告限制,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業務紀錄保存或第 29 條第 1 項收費公開義務,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另規定須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持續者甚至廢止開業執照。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社工師事務所,想在臉書打廣告衝案量。寫了一句「全台案量第一」「保證安置成功」,這句話可能讓你被罰六千到三萬。為什麼?因為第二十七條規定事務所廣告只能寫「事務所名稱、社工師姓名、地址、電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這些客觀資訊,凡是涉及效果保證、療效宣稱、誇大比較的內容都不行。除了廣告,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小地雷:第二十八條要求事務所必須備有業務紀錄並保存至少七年,第二十九條要求收費要公開透明、不能擅自加價。這些聽起來是行政瑣事,但被檢舉後一張罰單就是六千起跳,連續違規會被廢止開業執照,整間事務所收掉。社工師事務所的門檻越來越多人在開,但這條把「合法經營的天花板」明確劃出來。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38 條為社工師事務所的行政罰則條款,針對三種違規分級裁罰:違反廣告內容限制(第 27 條第 1 項)罰六千至三萬元,違反業務紀錄保存(第 28 條第 1 項)與收費標準公開(第 29 條第 1 項)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並設有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至廢止開業執照的階梯式升級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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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工師事務所亂打廣告會被罰多少?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8 條,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廣告限制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或廢止開業執照。
Q2社工師事務所業務紀錄要保存幾年?
依第 28 條須保存至少七年,自結案日起算。未依規定保存,依第 38 條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Q3事務所被開罰後不改善會怎樣?
依第 38 條第 2 項,違規會被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持續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38 條是什麼?
社工師事務所的分級行政罰則,針對廣告、業務紀錄、收費三類違規分別裁罰,並設限期改善與廢照機制。
Q5社工師事務所廣告可以寫什麼、不能寫什麼?
只能寫名稱、社工師姓名、地址、電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客觀資訊;禁止效果保證、療效宣稱、誇大比較。
Q6什麼是按次連續處罰?
違規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時,主管機關就同一違規狀態逐次重複裁罰,直到改善或廢照。
Q7社工師事務所被檢舉廣告違規怎麼辦?
先全面盤點招牌、網頁、社群與商家頁,移除保證與誇大字眼,依限期改善通知在期限內完成並回報主管機關。
Q8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該怎麼處理?
立即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書面回報,屆期不改善將按次連續處罰甚至廢照。
Q9第 38 條的罰鍰金額怎麼判定落在哪個級距?
看違反哪一條: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落在六千到三萬,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29 條第 1 項落在三千到一萬五。
Q10稽查時怎麼證明事務所有保存業務紀錄?
提出電子化紀錄與雲端備份、定期匯出的 PDF 存檔,能快速調出十年內紀錄即為合規佐證。
Q11違反第 27 條 vs 違反第 28、29 條 罰鍰差在哪?
廣告違規(第 27 條第 1 項)罰六千到三萬;紀錄保存與收費公開違規(第 28、29 條第 1 項)罰三千到一萬五,金額較低。
Q12罰鍰是罰事務所還是罰負責社工師個人?
依第 46 條,事務所的罰鍰處罰其負責社工師,責任最終落在負責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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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條文 | 罰鍰級距 | 後續處置 |
|---|---|---|
| 第 27 條第 1 項(廣告限制) | 6,000–30,000 元 |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連續處罰或廢照 |
| 第 28 條第 1 項(業務紀錄保存) | 3,000–15,000 元 |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連續處罰或廢照 |
| 第 29 條第 1 項(收費公開) | 3,000–15,000 元 |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連續處罰或廢照 |
罰鍰級距
- 第 27 條第 1 項(廣告限制)
- 6,000–30,000 元
- 第 28 條第 1 項(業務紀錄保存)
- 3,000–15,000 元
- 第 29 條第 1 項(收費公開)
- 3,000–15,000 元
後續處置
- 第 27 條第 1 項(廣告限制)
-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連續處罰或廢照
- 第 28 條第 1 項(業務紀錄保存)
-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連續處罰或廢照
- 第 29 條第 1 項(收費公開)
-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連續處罰或廢照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及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前項規定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文內有兩項事實建議分開陳述、訂定罰則。 三、原條文第二十四條已經全文刪除。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為事務所登廣告之內容,參照行政罰鍰處罰之上、下限範圍,一般以5倍為原則,故將違反該規定之罰鍰由原本之四千到兩萬元罰鍰修正為六千到三萬元罰鍰。 五、增訂第二項:「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前項規定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27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28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29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文內有兩項事實建議分開陳述、訂定罰則。 三、原條文第二十四條已經全文刪除。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為事務所登廣告之內容,參照行政罰鍰處罰之上、下限範圍,一般以5倍為原則,故將違反該規定之罰鍰由原本之四千到兩萬元罰鍰修正為六千到三萬元罰鍰。 五、增訂第二項:「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前項規定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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