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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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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四條虛偽陳述或第十五條保密義務,依第三十九條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

Q · 社工師洩漏個案祕密或做虛偽陳述,會被罰多重?

罰二萬到十萬,情節重大可停業到廢照

社會工作師對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為虛偽陳述(第十四條),或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祕密(第十五條),依第三十九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例如洩密導致家暴被害人遭尋獲、虛偽報告影響兒少安置或刑事審判結果——得再加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最嚴重廢止執業執照。罰鍰與停業、廢照可以併罰。

白話解讀

社工師寫的評估報告,可能決定一個孩子要不要被帶離家、一個老人要不要被安置、一個受刑人能不能假釋。這種權力大到嚇人。第十四條要求社工師對外執行業務時不得做虛偽的陳述,第十五條要求對於業務上知悉的祕密不得洩漏。違反任何一條,二萬到十萬罰鍰是基本,情節重大者直接停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廢止執業執照。對社工師來說最殘忍的不是罰錢,是「停業到廢照」這條鏈。社工是吃口碑的行業,停業一個月在業內就傳開了,停業一年回來幾乎沒人敢轉介個案給你。為什麼立法者把這條訂得這麼重?因為社工師的「話語權」直接連到弱勢者的命運,一份虛偽報告可能讓無辜父母失去孩子,一次洩密可能讓家暴被害人被加害人找到。法律用最重的處罰提醒你:你拿到的不只是證書,是一個被信任的位置。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是違反虛偽陳述義務(第十四條)與保密義務(第十五條)的處罰規定,採『罰鍰+情節重大升級』雙層結構:基礎為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為社工師執業責任體系中最具威懾力的行政罰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師洩密會被罰多少錢?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違反保密義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

Q2什麼情況算情節重大?

當洩密或虛偽報告造成重大後果時,例如影響兒少安置、家暴被害人保護或刑事審判結果,即可能被認定情節重大,啟動停業或廢照的升級處分。

Q3社工師保密義務在離職後還存在嗎?

存在。保密義務具延續性,案件結束、離職甚至退休後仍受拘束,事後洩漏當年個案資訊一樣可能受罰。

Q4社會工作師法第39條是什麼?

處罰社工師違反虛偽陳述(第14條)與保密義務(第15條)的條文,採罰鍰加情節重大升級處分雙層結構。

Q5社工師的保密義務範圍有多大?

涵蓋業務上知悉或持有的所有他人祕密,不限正式報告,且義務在離職、退休後仍延續。

Q6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看違規造成的後果,影響兒少安置、家暴保護、刑事審判等重大結果者,傾向認定情節重大。

Q7停業處分和廢止執業執照差在哪?

停業是一個月至一年的暫時禁止執業;廢照是喪失資格、須重新申請,是最嚴重的處分。

Q8社工師被檢舉違反第39條怎麼辦?

保全書面紀錄、確認當時陳述或揭露是否有正當理由,必要時委任律師陳述意見,避免被認定情節重大。

Q9個案被社工師洩密如何申訴?

蒐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書面檢舉→併向公會反映啟動懲戒→評估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Q10社工師如何避免踩到洩密紅線?

不在公共場所談個案、社群不寫真實事件、教學使用完全虛構案例,把規則內化成習慣。

Q11面對請託美化評估該怎麼回應?

當場以書面回覆『依第十四條無法為虛偽陳述』並留存紀錄,作為日後免責依據。

Q12第39條罰鍰和停業可以同時罰嗎?

可以。情節重大時罰鍰與停業或廢照得併罰,不是擇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第50条(秘密保持義務違反の罰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函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一、會員(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為不得為虛偽之陳述。   三、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為不得洩密。

(08603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為不得為虛偽之陳述。   三、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為不得洩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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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39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