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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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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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45條規定:事務所受停業處分不停業者廢開業執照,受廢照後仍開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負責社工師證書。
Q · 社工師事務所被廢照後還在營業,負責人的個人證書會不會被吊銷?
可能會。屬「得廢止」裁量,須證明非主謀才有救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5條第二項,事務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證書。「得」不是「應」,代表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負責社工師若能以書面證明違規非自己主導、發現後已積極處置,仍有保住個人證書的機會;反之無紀錄者,裁量多傾向廢止。
白話解讀
事務所違規後的升級懲罰跟個人版(前一條第44條)有一個關鍵差異,藏在一個「得」字裡。事務所被處停業卻不停業,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這是必然。但被廢止開業執照之後仍繼續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的證書。「得」不是「應」,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如果你能證明違規是合夥人或員工擅自接案、你發現後立即停止、你個人沒有主導違規,主管機關可以選擇不動你的個人證書。但這個裁量空間不是給你的逃生門,是給你「展現誠意」的舞台。實務上要保住個人證書,你必須拿出書面紀錄證明:違規時你不在場、發現時的處置動作、與違規者的責任切割。沒有這些紀錄,「得」字對你毫無意義。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45條為事務所層級的處分升級規範: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本條以「得」字的裁量設計,平衡個案保護與負責人責任比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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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事務所被廢止後我關掉所有實體業務,還算「繼續開業」嗎?
看主管機關認定的「開業」範圍。若關了實體據點但官網、社群仍標示事務所名稱、仍接受諮詢、仍維持收費機制,可能被認定為實質繼續開業。事務所被廢止後最該做的不是低調,而是徹底切割:拆網站、改社群名稱、停LINE群組、書面通知舊個案,每個動作都留下時間戳記,這些就是日後保住個人證書的證據鏈。
Q2「得廢止」和「應廢止」的差別有多大?
差很大。「應廢止」是法律強制要求,主管機關沒有選擇空間;「得廢止」代表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可廢可不廢,要看具體情節。本條第二項用「得」字,意味著負責社工師若能證明違規非自己主導、發現後有積極處置,仍有保住個人證書的機會。實務上「得」字案件的關鍵在於陳述意見階段能提出多少佐證資料,這個階段比訴願更關鍵,因為處分一旦作成再翻盤難度高很多。
Q3社工師事務所被廢止開業執照後還能營業嗎?
不能。仍繼續開業者,主管機關得進一步廢止負責社工師的個人證書,等於整個事務所從專業領域消失。
Q4社會工作師法第45條的「得廢止」是什麼意思?
「得」代表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可廢可不廢,看情節輕重,相對於「應」的強制無選擇空間。
Q5什麼叫「負責社會工作師」?
依法對事務所業務負責之社工師,事務所違規的法律責任會穿透到他個人,連個人證書都可能被波及。
Q6什麼情況算「繼續開業」?
受廢照後仍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服務的持續行為,不限實體據點,官網、社群、收費機制運作都可能算。
Q7事務所被廢照後怎麼避免個人證書被廢?
立即全面停止營業(拆網站、改社群、停群組、書面通知舊個案)+ 整理個人責任分離證據 + 把握陳述意見機會。
Q8怎麼證明違規不是負責社工師主導?
拿出會議紀錄、員工管理檔案,證明違規時你不在場、發現時的處置動作、與違規者的責任切割。
Q9對第45條的廢止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廢止屬行政處分,得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
Q10陳述意見階段該怎麼把握?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主管機關通常給陳述機會,主動提出責任分離證據,把「得」字裁量爭取到極大化,必要時委任律師。
Q11社會工作師法第45條 vs 第44條差在哪?
第44條罰社工師個人(執業執照),第45條罰事務所(開業執照)並升級到負責社工師證書,規範主體不同。
Q12「得廢止」vs「應廢止」差別有多大?
差很大。應廢止強制無裁量,得廢止保留裁量空間,後者讓負責社工師有舉證自保的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44 | article_45 |
|---|---|---|
| 規範對象 | 社會工作師個人(執業執照)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 |
| 初階處分 | 受停業仍執業→廢執業執照 | 受停業不停業→廢開業執照 |
| 升級處分 | 受廢執業執照仍執業→廢社工師證書 | 受廢開業執照仍開業→得廢負責社工師證書 |
| 升級用字 | 依條文認定 | 「得」廢止(保留裁量空間) |
article_44
- 規範對象
- 社會工作師個人(執業執照)
- 初階處分
- 受停業仍執業→廢執業執照
- 升級處分
- 受廢執業執照仍執業→廢社工師證書
- 升級用字
- 依條文認定
article_45
- 規範對象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
- 初階處分
- 受停業不停業→廢開業執照
- 升級處分
- 受廢開業執照仍開業→得廢負責社工師證書
- 升級用字
- 「得」廢止(保留裁量空間)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並應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廢止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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