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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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 三、辦理社員放款。 四、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五、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六、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七、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發展社區型產業。 八、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 九、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 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 2.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 3.第一項第九款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4.儲蓄互助社執行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任務,其銷售與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不適用第八條規定。但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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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9條的規定,儲蓄互助社的任務包括以下內容: 1. 收受社員股金。 2. 可為社員設立轉金帳戶。 3. 辦理社員放款。 4. 參加協會辦理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5. 代理收受社員的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6. 參加協會的資金融通。 7. 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發展社區型產業。 8. 參加協會辦理各項合作事業型態的社會企業業務。 9. 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 10. 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的相關事項。 此外,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時,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的約定。儲蓄互助社執行第7款、第8款及第10款任務時,如果銷售的是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則需要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課徵所得稅和營業稅,不適用第8條的規定。不過,如果是政府委託的業務,則可以免徵營業稅。 參考資料: 1. 儲蓄互助社法(行政院法案,2022年2月16日) 2. 所得稅法(最新修訂,2022年1月1日)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新修訂,2022年1月1日)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辦理社員放款。 三、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 四、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及罰鍰。 五、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六、購買國家公債。 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0113 修正)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辦理社員放款。 三、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 四、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及罰鍰。 五、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六、購買國家公債。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立法理由為避免因「列舉」規定而生掛一漏萬的僵化可能,宜修正為「例示」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七款。
(1040123 修正)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 三、辦理社員放款。 四、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五、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六、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七、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發展社區型產業。 八、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 九、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 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第一項第九款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儲蓄互助社執行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任務,其銷售與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不適用第八條規定。但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一、衡酌社員股金退股之限制規定,並配合社員短期週轉、轉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收付款項業務之殷切需求,爰參考國外儲蓄互助社組織所開辦業務種類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許儲蓄互助社開設備轉金帳戶,以與股金帳戶區別,由此增加社員資金運用之便利性。特此應於本法明定其法源,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原條文第二款遞移第三款。 二、互助基金是儲蓄互助社依互助、互濟精神辦理的非營利相互保障業務,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代辦」修正為「辦理」,「互助基金」修正為「互助基金業務」以正名其專屬儲蓄互助社為社員互助需求所辦之相互保障業務,本款改列為第四款。 三、儲蓄互助社為提升對社員基本民生多元化服務,並加強對偏遠地區提供基層金融代理業務服務,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改列為第五款,並增訂「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俾符實際。 四、為配合政府推展社區營造政策,並落實儲蓄互助社參與社區發展,深耕社區之目標,爰參考韓及菲律賓等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賦予儲蓄互助社參與社區營造及發展社區型產業之法源依據。 五、依據行政院103 年9 月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賦予儲蓄互助社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之法源依據。 六、第一項第九款增訂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法源依據,並增訂第三項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相關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七、因儲蓄互助社深入其他金融機構所不能觸及之地區,故對於政府推動特定政策具有一定效果,或者協助公益團體執行相關任務時亦同。爰增訂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賦予儲蓄互助社以直接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辦理或代辦相關事項,如配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財政預算融資,或儲蓄互助社除施予社員有關儲蓄、理財及合作理念等互助教育訓練外,對社員因其共同關係背景涉及之相關權益促進、技能提升等所需之教育、研習及訓練亦可透過其所屬儲蓄互助社辦理之法源依據。 八、增訂第四項有關執行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任務其銷售與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不適用本法第八條規定,但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仍免徵營業稅。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8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避免因「列舉」規定而生掛一漏萬的僵化可能,宜修正為「例示」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七款。
一、衡酌社員股金退股之限制規定,並配合社員短期週轉、轉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收付款項業務之殷切需求,爰參考國外儲蓄互助社組織所開辦業務種類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許儲蓄互助社開設備轉金帳戶,以與股金帳戶區別,由此增加社員資金運用之便利性。特此應於本法明定其法源,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原條文第二款遞移第三款。 二、互助基金是儲蓄互助社依互助、互濟精神辦理的非營利相互保障業務,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代辦」修正為「辦理」,「互助基金」修正為「互助基金業務」以正名其專屬儲蓄互助社為社員互助需求所辦之相互保障業務,本款改列為第四款。 三、儲蓄互助社為提升對社員基本民生多元化服務,並加強對偏遠地區提供基層金融代理業務服務,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改列為第五款,並增訂「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俾符實際。 四、為配合政府推展社區營造政策,並落實儲蓄互助社參與社區發展,深耕社區之目標,爰參考韓及菲律賓等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賦予儲蓄互助社參與社區營造及發展社區型產業之法源依據。 五、依據行政院103 年9 月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賦予儲蓄互助社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之法源依據。 六、第一項第九款增訂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法源依據,並增訂第三項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相關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七、因儲蓄互助社深入其他金融機構所不能觸及之地區,故對於政府推動特定政策具有一定效果,或者協助公益團體執行相關任務時亦同。爰增訂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賦予儲蓄互助社以直接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辦理或代辦相關事項,如配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財政預算融資,或儲蓄互助社除施予社員有關儲蓄、理財及合作理念等互助教育訓練外,對社員因其共同關係背景涉及之相關權益促進、技能提升等所需之教育、研習及訓練亦可透過其所屬儲蓄互助社辦理之法源依據。 八、增訂第四項有關執行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任務其銷售與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不適用本法第八條規定,但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仍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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