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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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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物為第二條第三款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於處分變現前,不列入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勸募活動必要支出比率之計算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當捐贈的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時,在處分變現之前,不需要列入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勸募活動必要支出比率的範圍中。這意味著,在進行募款活動時,對於這些財產不需要考慮其變現的價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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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捐贈財物為第二條第三款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於處分變現前,不列入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勸募活動必要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