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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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當捐贈的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時,在處分變現之前,不需要列入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勸募活動必要支出比率的範圍中。這意味著,在進行募款活動時,對於這些財產不需要考慮其變現的價值。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7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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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