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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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勸募團體應將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的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備查後30日內,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一年。根據這條法規,勸募團體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並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一年。具體來說,勸募團體應該在主管機關備查後30日內完成文件的提交,然後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一年。這個公告的目的是讓公眾能夠了解勸募團體的基本資訊和勸募活動的目的,提供透明度和監督。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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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