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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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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應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備查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三十日內,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勸募團體應將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的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備查後30日內,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一年。根據這條法規,勸募團體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並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一年。具體來說,勸募團體應該在主管機關備查後30日內完成文件的提交,然後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一年。這個公告的目的是讓公眾能夠了解勸募團體的基本資訊和勸募活動的目的,提供透明度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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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勸募團體應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備查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三十日內,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