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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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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情形,包括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一覽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你提到的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了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報告需要包括以下項目: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一覽表。具體來說,報告必須記錄勸募活動的名稱、目的、舉辦的時間範圍、相關的許可文號,以及詳細列出所得和收支項目的一覽表。這些報告的目的是確保勸募活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幫助監管機構監督和評估實際的使用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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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情形,包括勸募活動名稱、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